無效婚姻給付的彩禮如何處理(無效婚姻給付的彩禮如何處理好)
婚姻無效的彩禮可以退還嗎
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以下三種情況應退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姻無效彩禮如何返還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無效彩禮可以要求退還嗎
婚姻無效彩禮是可以要求退還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是什么?
當代婚姻, 彩禮 已經是一件約定俗成的事情。那么,當夫妻雙方發生矛盾產生分歧不可調和導致 離婚 的時候,男方多數都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此時證明 婚姻無效 的話,彩禮可以返還嗎?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方式是什么呢?標準又是什么? 一、婚姻無效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嗎 關于 同居關系 、無效婚姻關系、 可撤銷婚姻 關系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否支持的問題, 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對于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一)同居關系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后未 再婚 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后未再婚的同居關系,對于此類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提出 彩禮返還 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定即”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并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同居關系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 解除同居關系 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么 彩禮是男女雙方 結婚 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品或財產,彩禮贈送的方式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擇日、擺酒,且必須有媒人參與,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于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結婚之前男方所給的任何財物都是彩禮,在實踐中對于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雙方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等等,均不應認定為彩禮。 還有一種因素是應當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況來考慮,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文章可以看出, 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 方式不是固定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彩禮返還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對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和付出勞動的比例都與之相關,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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