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法實施細則)
2018年醫保可以續交嗎
可以,需繳滿15年。
《社保法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擴展資料:?
《社保法實施條例》相關法條: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接受新農合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履行以下職責:(一)及時診治新農合患者;
(二)核實就診新農合患者的真實身份,防止冒名頂替;
(三)為新農合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新農合政策咨詢、診療項目問題解答等服務;
(四)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辦理新農合患者醫療費用的審核和結算;
(五)遵守新農合其他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執行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按入院標準收治新農合患者住院治療,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社保法實施條例》
社保法實施細則
您好,關于您提出的 社保 法實施細則的司法解釋是什么問題,我們回答如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系 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 社會保險 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農村社保怎么辦
農村社保的辦理: 1、參保人員可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到村委會或鄉鎮農保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 2、填寫《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參保登記表》,選擇參保繳費檔次; 3、銀行為新參保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社保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社保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有連續的法條么
有。根據查發,法律網得知,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有連續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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