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單獨二胎細則(浙江單獨二孩政策)
浙江二胎獎勵政策
? ? ?按照新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不論是否晚育,不論頭胎還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產假期滿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獎勵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待遇。具體產假規定如下:
1、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正常產假:98天。
2、獎勵假:30天;
3、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日;
? ? ? 可生育二胎夫妻的情形:
1、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單獨生二胎政策規定的生育條件
單獨生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單獨生二胎的條件
一、單獨二胎不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者
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在解答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時表示,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單獨兩孩政策適用于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婦。
二、夫婦有一方是獨生子女可生二胎
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根據人口形勢發展變化,在全國普遍實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的基礎上,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單獨”二胎政策的放開,是我國進入21世紀以來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完善,是國家人口發展的重要戰略決策。
三、首胎為雙胞胎的家庭無資格再生二胎
“單獨兩孩”不等同于“單獨二胎”。如果“單獨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話,那該家庭就不再適用此次的新政了。
根據現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如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二胎。但女方需要滿足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年齡不低于28周歲這兩個條件之一。通俗來說,計劃生育管的是孩子數量,而不是胎次,因此“單獨兩孩”更為準確。
非單獨生二胎的條件
除開單獨二胎來說,我國現有的生育政策其實也是允許生育二胎的。單獨二胎政策的放開是對現有生育政策的一種擴展,也意味著我國政策正不斷跟著時代的步伐向前改進。
中國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現行的計生條例,其中準許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包括六方面:
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不孕(育)癥,符合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病愈懷孕的;
3、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4、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5、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6、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此外,各地還有各自不同的規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蘇等地規定,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采礦作業5年以上,并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東等地規定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東省還規定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2019年浙江單獨二胎政策細則
浙江省從1月17日起實施“單獨二孩”政策。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 決定 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 條例 》第十九條進行修改,將“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所以,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九)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浙江二胎獎勵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條例還明確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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