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訂)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第五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養育觀念。第二章 綜合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獎懲。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山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第九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基層社會事務工作的重要內容,落實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落實人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一條 省、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對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醫療保健服務。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健康指導等醫療保健服務。第二十一條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經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織確診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費用由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保證。經治療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給予社會救助。
浙江省實施的計劃生育條例
答: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 建立勞動關系 一年以上的除外;(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于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計劃、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第六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并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制。第二章 綜合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獎懲。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第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于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第十五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于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