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的期限為(社區戒毒的期限為強制戒毒的期限為)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
根據《禁毒法》的有關規定,針對吸食毒品上癮的人員,公安部門有權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會通知吸食毒品人員常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一般是三年。接受戒毒的人員通常會被安排在其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如果吸毒人員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有固定住所的,則也可以在其固定住所常地區接受社區戒毒。
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積極的履行社區戒毒的協議,并要根據公安部門的相關要求,定期接受戒毒檢測,如果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違反有關的協議,則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該對其進行批評和教育;如果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在戒毒期間再次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該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多少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多少年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社區戒毒的期限
通常情況下,社區戒毒期限一般是三年時間。如果當事人是被強制隔離戒毒的,那么社區戒毒的期限通常是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過相關機構的診斷評估,戒毒人員戒毒情況良好的,那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請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是幾年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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