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知識(公司股權法律基本知識)
基本的法律知識
基本的法律知識(一)
(一)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合法根據。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三)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行政復議機關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七)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八)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十一)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二)公務員的回避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十四)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十五)夫妻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本的法律知識(二)
一:《憲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作為一名大學生,首先應該懂得的《憲法》 ,要明白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的刑事處罰法律規范的總稱。
作為一名大學生,懂得《刑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旦觸犯了刑法,必然遭到嚴懲。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所制定。而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將受到處罰。大學生應該懂得此條例的規定。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是什么?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我們應該且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
法律已經滲透到了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業、創業投資、鄰里關系等各個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即通常所說的“懂法”,才能增強法律意識,守法用法。
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板塊,對我們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糾紛、物業糾紛、房屋買賣租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賠償、消費理財、著作發明、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方面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自己就能輕松解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是個人、企業經營、家庭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生活的基本法律:
1、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的古訓不合法,如果負債人超過他遺產的數額的債務,你可以不還。
2、你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在傳喚或者拘傳期間,公檢法有義務保障你的飲食和必要休息時間。
3、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學校沒有權利開除在校學生。
4、如果你成為被告,又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律師,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5、別人借你的錢,一定要到期催還,如到期兩年內未催要,你將失去催要的權利。
6、如果你未滿18周歲的孩子夜不歸宿,你必須對孩子進行教育,否則你就是違法。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有哪些?
下面是我整理的十條常用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雙方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一、登記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
二、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有一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判決能否離婚。
4、《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商家贈送物品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如果你收到的贈品屬于殘次品,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家按更換。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8、《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0、《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資料: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
日常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按不同標準,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公法、社會法和私法;基本法、法律和法規;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國內法和國際法;法學的理論分類;法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基本法律知識和常識
基本法律知識和常識(一)
一、合同借款類
1、寫合同或讓他人打欠條,務必在對方落款名字后面讓寫上身份證號碼,否則,后果你懂的;
2、給人借錢:如果給現金,務必當日從銀行取現而后保留取現的銀行票據,ATM機取現則打印票據并保留、銀行柜臺取現則保留底單;如果轉帳,同上,亦務必保留轉帳憑證,同時不要注銷掉該帳號。否則日后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對方不認可,你亦沒有提供資金來源,很可能敗訴哦;
3、借人高息的,在給人借款同時,不要馬上就拿回當月或當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來的這部分不視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來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時呢;
4、借人高息的,借條上千萬不要不好意思寫上利息哦,君知道,月息2.4分及以下都是可以支持的,寫多了,大不了超過部分法院不支持。可系,如果你不寫,對方法庭上不認可有利息,你就虧大發了哦,法院很有可能無證據不支持利息呢;
5、關于訴訟時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對方口頭約定還款時間,但不要寫在借條上哦,這樣,你的借條有效期20年不會超訴訟時效。什么?那你擔心對方無限期不還款?沒關系,按你們約好的還款日子催一下,不還?不還直接法院見,沒關系,法院會認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擔心對方突然找不到人過了兩年訴訟時效哦。
二、交通事故類
1、事故發生后,務必記得拍一張對方交強險以及商業險的保單,一點都不費神,不然萬一雙方協商不好,你得到處查詢或復印,比較麻煩;
2、如果撞傷了對方,自己需要承擔責任,但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記住,交警讓你預付醫藥費什么的,推說自己最近買股票虧錢了,沒有錢,不要墊付,讓找保險公司。作為法官,機動車交通事故案子一般會調解,但調解便有利益讓步,調解方案出來往往損害的是之前墊付了醫藥費方車主利益,便宜了保險公司,我很痛心卻無能為力。記住,如果購買了保險,對方損失不大,你是除了鑒定費與訴訟法無需多出一分錢的;
3、作為事故受損方,事故發生后走到訴訟階段,如果傷殘嚴重,不著急用錢,在法院組織調解時,可以不接受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因為,因為,保險公司至少會在有可能判決賠償的數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來標的不大,還是建議接受調解吧,早點拿錢,少走程序;
4、在事故發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據,包括交通費發票、醫藥費發票、自己在小藥店買藥等等一切;
5、眾所周知,殘疾賠償金農村與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農村戶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鎮,或者在城鎮務工,均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如果務工地在發達地區,只是回老家發生交通事故,還可以按照務工地城鎮標準起訴殘疾賠償金,那又是一大比銀子。
三、勞動合同類
1、未簽勞動合同
實名反對前面有人所說未簽勞動合同可以一直要求雙倍工資至勞動者離職。沒有簽勞動合同,請保留好工作證,餐票,評先評優等一切證明你工作的證據,雙倍工資從你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直至滿一年,即一共賠你11個月雙倍工資,超出一年只是視為與你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其實這個沒什么實際效益;
2、每周未休息2天或上班超過40小時,加班工資
周六、日 雙倍,法定節假日比如五一十一等,三倍工資,貨真價實;
3、單位無故辭退
經濟補償金,工作幾年算幾月,計算標準為月平均工資,超6個月算1年,未滿6個月算半年;
4、未購買社保
你只能在職期間與公司協商要求其繳納,否則你去勞動部門告發,勞動部門可以對其罰款。真鬧到法院,法院對這一塊是不予處理的。
5.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一
大家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法律上就承認你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了,用人單位也賴不掉。我國目前也承認事實勞動合同,就是不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實際存在用工關系。
注意:事實勞動合同勞動者要舉證,比如招工,面試時的名冊,工作證,工作牌,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考勤記錄,其他工人記錄等,錄音錄像(你:老板,我來上班了啊 。老板:好,趕緊工作吧。你:老板,這個工作我做嗎?老板:廢話,當然你做。你:老板,我下班了啊。老板:好回去吧。證據就有了,手機很方便,很隱蔽,養成習慣);
6.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二
如果企業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在用工1月內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違法。用工1月內勞動者不簽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金(概念基礎知識里有)。用工超1月不滿用工1年未簽訂,每月支付2倍工資,也就是要哦支付11個月。起算為用工1月后,截止為簽訂之前。勞動者不簽訂,應終止,支付補償金。用工超過1年,企業未簽訂,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資。滿1年后,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概念基礎知識里有);
7.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三
招聘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證,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勞動者也要如實說明自己的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說明公司章程規則等,最好能讓勞動者簽字證明知道了,學習了。否則勞動者很可能會以不知道公司章程為由違反公司章程,企業最后還可能敗訴;
8. 關于勞務合同無效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用假學歷等,屬于欺詐。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的,按事實勞動關系處理,該出的工資單位還得出;
9. 關于試用期
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直接視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簽訂3個月到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需說明理由。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合同,不得再規定試用期;
10. 關于服務期
勞動合同可能有服務期。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提供其專項培訓待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滿約定期限,不得單方解除。勞動者違法,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用;
11. 關于保密事項
離職后,保密條款仍然有效,合理期限為離職后三年。也就是關鍵工作崗位人員(高管,技術等)在離職后三年要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否則要承擔違約金。法律沒有規定保密條款企業要支付任何多余的費用給你,這是勞動者的義務。當然,有的公司愿意支付給勞動者保密費用;
12. 關于競業限制
時間兩年,企業要支付兩年的錢補償給你,以你在職時的工資為標準。如果你違反,那么要承擔違約責任;
13. 關于勞務派遣問題(人才租賃)
派遣單位需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無工作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
14.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企業要解雇你
如果勞動者有過錯如下的:適用期內不合格(你表現達不到企業錄用時的要求);勞動者嚴重違紀(是嚴重違紀哦);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責任哈)。用人單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預告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不是患病期間,法律概念,后面解釋)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任務,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必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并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代替30天,就是如果企業不想等30天,想明天就解除,就多掏一個月工資,在餐飲廚師行業比較多見,防止有的廚師在30天內使壞;
15.關于解雇的補償
如果因為上面講的勞動者過程的,那么沒有補償金!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過錯的。那么:到離職時,每工作滿一年補償金算一個月1月,工作6個月到1年,按1年,工作不足6個月,按半個月;最高不超過12年的補償金;勞動者工資高于市級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算;不足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計;勞動者工資為解除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
16. 關于賠償金
賠償金的金額是兩倍補償金,企業掏了賠償金,不再掏補償金。賠償金適用情形如下:未支付補償金,有關機關限期支付,企業仍部支付,按應付金額的50%到100%追加賠償金;企業不得因員工參加工會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因不當解除合同而損失的工資;或者按年收入2倍支付賠償;
17. 關于工作時間
依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晝夜之內和一周之內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
注意:包括生產或工作前必要的準備和工作結束時的整理時間;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時間;參加與工作有直接聯系并有法定義務性質的職業培訓和教育時間;連續有害性健康工作的間隙時間;女職工哺乳的往返時間,孕期檢查時間;
18. 關于我國工作時間概況
年工作日:250(365-104休息日-11法定節假日),季工作日:62.5,月工作日:20.83,計薪日:21.75(不是30哦),切記不是20.83,因為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工作;
19. 關于我國目前工時計算方法
標準工時(每天8H,每周40H,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大部分人上班都是這種);
計件工時(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者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每周40H,每天工作時間靈活);
縮短工時制(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或有特殊情況的職工,包括:過度繁重體力活;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H;女職工哺乳期每天減少1H;未滿18歲小于8H);
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比如企業的高管,外勤,推銷等;企業的長途運輸人員)綜合計算工時制(,有的行業特殊,不能按天算,比如修路,建設工程等,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計時,包括需要連續工作的崗位;受季節或自然條件限制的,不定時工時制也要遵守每年最大工時和最大加班時間的計算:大加班432(36*12);最大正常上班2088(21.75*12*8);
20. 關于休息
工作日內的間歇休息時間:4小時后休息一次,不少于半小時;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6H;不休加班工資150%。工作周之間的休息日:至少一個休息日。不休加班工資200%;
21. 關于法定節假日休假
國家規定11天,必須休,適逢周末,補假;不休加班工資300%;
22. 關于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的法定期間。法律已經規定好的,在這個期間內,你繼續看病不去上班,企業可以解除你!
23. 關于加班加點
只有企業安排才算加班加點,企業不安排不算。也就是你自己在那里主動加班不算加班,沒有加班工資。每天一般不超過1小時,頁數 行業每天不超過3H,每月累計不超36h;
24. 關于值班
值班不算正常工作時間,算工作時間,值班不給工資,給一定報酬。值班一般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非生產性工作,比如晚上讓你看廠子之類的;
25. 關于工資
用人單位按照法定和約定的標準,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獨生子女補貼,養老金,喪葬補助;代償性費用:差旅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未體現勞動對價性的.其他收入;
26. 關于加班加點工資
前提:用人單位安排
日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加點(也就是你每天的加班):工資的150%
休息日又不能補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注意:兩年內(勞動糾紛)以及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民事糾紛)由勞動者提供證據。加班工資由以標準工資為基礎,不包含加班工資;
27. 休假期間工資
法定休假:帶薪
年休假:帶薪
婚喪假:帶薪
三期:帶薪
事假:不發
病假:病假工資
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期間工資:單位照發,如選舉,去作證等
學習和培訓期間工資:用人單位推薦或批準,照發。單位同意函授學習,照發。同意成人教育,照發;
28. 關于女職工的保護:
三期指孕期,產期,哺乳期;
不被非法辭退方面:不得以性別,婚姻辭退;三期內,不得以非過失性,經濟性辭退方式解除;三期內,合同到期,延續到哺乳期滿;孕期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有損生理機能的工作;
生理變化過程中的保護:
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高處;低溫;冷水;經期衛生保健;
孕期:不得安排禁忌從事活動;勞動貢獻下降,不能減薪;禁止夜間勞動和休息權的保護7個月以上享有;孕期保健;
產期:產假,90天+難產15;
哺乳期:1年包括產假;每天兩次哺乳,每次30分鐘,路上時間算上班時間。
基本法律知識和常識 篇2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相關知識:聚眾斗毆民事訴訟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眾斗毆是一種傷害行為,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造成了對方人身損害的,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刑法對聚眾斗毆罪的處罰最高為10年有期徒刑,但只處罰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怎么判
一、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怎么判?
第二百九十二條
1、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相關說明: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如何處理
聚眾斗毆是一種為了保護他人與社會的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一般這種行為為了不正當的利益,往往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傷害。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具體刑事處罰。
法律咨詢:
因個人恩怨對方聚眾對本人進行毆打,本人應忍受不住拔刀進行了防衛,遂被捕,請問我會留案底嗎?毆打持續了十幾分鐘,對我也造成嚴重傷害。可我只有十四歲,而且對方都是已成年的,他們跑了,我被捕了,這樣算嗎?
律師回答:
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會留有案底。已滿14周歲,未成年,可以不被留犯罪記錄。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聚眾斗毆犯罪屬于刑法分則第六章中的一種,所以可以等到明年1月1日之后,積極向檢察機關申請附條件不起訴。這樣以后就不會留下案底。
總之,如果你有相關問題,簡單地依靠咨詢時沒有辦法處理的。在很多情況下。面對聚眾斗毆這類對社會危害較為嚴重,特別是未成年人參與的犯罪中,其實際情況都要根據具體的問題來處理。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解答。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
什么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區別?
一般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也會遇到打架斗毆的情況,會對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遇到此類情況時,當事人該如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而尋釁滋事與打架斗毆又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就簡要講解一下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的問題。
一、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將尋釁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場所是不正確的。聚眾斗毆型與尋釁滋事型犯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不同。單方聚眾斗毆型犯罪常帶有報復性,往往是對方有人與己方發生過矛盾,從而聚集多人,欲以毆打對方的形式重新奪回利益或臉面。而多人合伙尋釁滋事更多的是為了打人取樂,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明確理由,無確定目的。在實踐中,從主觀動機這一角度可以比較明顯地區分兩罪。
第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是否確定。單方聚眾斗毆型犯罪往往表現為有組織、有策劃的行為,對斗毆的時間、地點都事先確定,犯罪對象也僅限被斗毆方。多人合伙尋釁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對象隨意性較大,往往表現為隨意糾集幾個人,不分時間、地點、方式,見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誰打,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眾斗毆罪對暴力程度沒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可構成本罪。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則要達到“情節惡劣”的要求。
總之,遇到此類問題,要從不同的方面去考慮,結合事情的實際情況去探討具體的問題。當然,如果你對相關的情況的確摸不清,并且遇到與當事人協商無果的,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最大限度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接受法律的援助。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幾年?
一、聚眾斗毆罪的相關法律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聚眾斗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二、未成年人聚眾斗毆量刑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自首情節、屬于脅從犯的,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致力于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歡迎大家前來咨詢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的法律權益保駕護航。
法律的基本知識是什么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征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權限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后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于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并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于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后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于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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