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權(監督權名詞解釋)
監督權指的是什么
聽嬋釋禪先生給“監督權和監督制”下的定義。
所謂“監督權”:就是指各層級組織和其人民,運用道德約束、輿論監督、批評批判、制度檢查、揭發舉報、經濟處罰、紀律處分、法律嚴懲等監督方式對那些違背公平正義、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權、公益公德和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等不良行為進行監督的民主權力。
所謂“監督制”:就是指各層級組織和其人民,在運用各種監督方式對那些違背公平正義、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權、公益公德和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等不良行為進行監督的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需要遵循、遵守、依據和依托的基本制度和監督程序等。

憲法的規定,監督權包括
憲法監督權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
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監督權的內容和意義
監督權是我國現行憲法所確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
監督權的概念具有比較復雜的內涵。現行憲法第41條第1款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一般認為,該條款中的“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實際上構成了監督權的具體內容。
監督權的內容,其實質部分基本上只屬于或相當于傳統憲法學上的請愿權,即人們就損害的救濟、公務人員的罷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廢以及其他各種有關公務的事項進行請愿的權利。請愿權在權利的司法救濟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參政權受到限制,甚至言論自由也未完全確立的時代曾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在現代國家,隨著上述的各種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權利得到確立,其重要性漸趨式微。
對于人民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利,1954年憲法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975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1978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控告。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對這種控告和申訴,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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