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是否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簡單介紹
繼承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繼承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需要視情況而定。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于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財產的權屬變更不應影響成立在先的租賃一樣。至于說如何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其次,關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的話,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了,這顯然與我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的自愿原則有沖突。另外,根據《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于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同理,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繼承 父親生前房屋買賣合同,已付款,但未過戶,死后我是否能撤銷合同。
撤銷權人要撤銷合同須具備法定理由,且撤銷權的行使須通過法定程序。你作為繼承人,在存在法定撤銷理由的情況下,并且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你可以行使撤銷權。《合同法》對于撤銷權的規定,詳見下面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去世,可否要求他的財產繼承人履行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去世,不能要求財產繼承人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過戶之前買家去世,此時房屋不是買家的遺產。買家的繼承人可以選擇是否概括繼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其繼承的合同權利為要求賣家按約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繼承的合同義務為繼續給付賣家購房款。買家的繼承人需要考慮自己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要求賣家配合過戶至自己名下。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采取了按揭貸款形式,買家的繼承人需要重新以自己的名義與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此時賣家有配合的義務。但是如果買家的繼承人不符合條件銀行受理條件,或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額度不夠,賣家往往依據合同要求買家的繼承人另行準備資金在過戶前足額支付。賣家如果提出抗辯,認為買家去世合同履行不能,法院往往不予支持。如果買家的繼承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會基于公平原則結合具體案情支持訴請。合同解除的,賣家應當返還已付房款。需注意,如果買家的繼承人不符合過戶資格,即使買家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也不會通過判決違反政策,此時買家將面臨敗訴風險。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比較理性的策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未交全款的遺產房屋。也末過戸的房屋,繼承人可以予購買人解除協議嗎?
未交全款的遺產房屋,也末過戸,繼承人無權與購買人解除協議。
因為購房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經履行,不能隨意解除。
如果想解除購房協議,必須與賣房人協商,取得賣房人的同意。
即使賣房人同意解除協議,估計也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賣房人的損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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