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什么是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有限合伙人有這些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2、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等。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什么是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的人。有限合伙人原則上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例外情況下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的人。有限合伙人原則上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例外情況下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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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有幾個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拓展資料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人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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