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什么(民法典將什么單獨成編)
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呢?
民法典》是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效力級別上屬于法律法規,類別則屬于民法。
《民法典》的體系龐大,內容比較多,一共有七編,總共1260條的法律規定。
其中,第一編屬于總則,除了基本規定之外,那么還規定了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等相關的法律內容。
《民法典》的第二編是物權編,除了一般的基本規定之外,那么還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四部分的內容。
第三編是合同相關的內容,既規定了適用于所有合同的基礎性的規定,那么也對我們常見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贈與合同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四編是人格權編,這一編主要規定的內容是涉及到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 、隱私權等相關的內容。
第五編則是婚姻家庭編,這一編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的相關權利義務。
《民法典》第六編的內容與繼承相關,主要規定了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以及遺產處理的相關內容。
第七編是侵權責任編,也是《民法典》的最后一部分內容,規定了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內容。
《民法典》一共1260條,從條文的數量上就可以看出,《民法典》體系的龐大,可以說囊括了一個人從出生到成長、到結婚、直至死亡的全部法律規定。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并規定各類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有些國家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世界上第一部比較著名和有影響力的民法典是《法國民法典》。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性立法,對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的意義和作用
意義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總結,是對我國立法經驗系統梳理,同時也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全面檢驗。可以這樣說,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經走出了探索階段,正準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統性法律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導向發生重大變化。中國即將進入小康社會,絕對貧困不復存在,現代化的康莊大道就在眼前。總結過去民事立法成果,通過民事立法開辟新的未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肩負的神圣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個象征,它象征著中國已經實現了第一階段的奮斗目標,中華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現代化闊步前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解決了中國社會發展中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如何建立和諧社會,這是一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堅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理念,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中國抗擊重大疫情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后,全國人大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一個帶有隱喻性質的立法重大事件。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機關在如何保護公民權利方面,有了更加真切的認識。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解決了我國民事審判統一化的問題。如何把解決具體現實問題的法律規范編纂成為現代化的法典,形成完整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解決我國司法統一化的問題,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
民法典把首次創設了什么制度
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權利制度、完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增加規定居住權、完善擔保物權制度、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完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完善侵權責任制度
(一)民事主體制度。民事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則,有兩個方面的重大創新:一是主體分類。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通則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結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吸納了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論研究的成果,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元結構,將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作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類民事主體。二是法人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這四種類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法人的類型日益多樣化,出現了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基金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等新型組織,不能被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四種類型所涵蓋。針對這一問題,民法典對法人制度的分類予以進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一般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同時建立特別法人制度,以涵蓋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法人類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發展。
(二)民事權利制度。民事權利包括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等投資性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民法典將各類民事權利進行系統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說是一部權利法典。民法典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民事權利制度作了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一是突出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關系到每個人的體面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參與。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要求,民法典單獨設一編規定人格權制度,加強人格權保護,是一個制度創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總的考慮是,著眼于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從民法角度規定民事主體人格權的種類、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以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具體人格權益的保護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新的權利類型,如隱私權、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益,以及居住權等。三是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知識產權的客體,規定權利人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專有權利。由于知識產權既具有民事權利屬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關系,民法典在總則編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中作出基本規定,同時分別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對相關知識產權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目前居民小區管理存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業主作決議表決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小區內違法行為管理難等問題。針對這“四難”問題,民法典予以積極回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對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協助職責,降低業主決定共同事項的表決比例要求,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公共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明確有關部門對小區內發生的私搭亂建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等。在實施中,對小區的治理要體現業主共治與政府管理相結合的理念。小區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決定涉及業主權益的事項外,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也要依法積極介入小區管理,維護廣大業主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
(四)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增加規定居住權。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種用益特權,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居住權這一新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規定居住權這一新的用益物權,旨在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依據。
(五)完善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為了便利企業融資,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在擔保物權制度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擴大擔保合同范圍,明確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刪除有關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制度空間;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等。
(六)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很多消費者喜歡的購物方式。為此,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規則作了規定,明確當事人一方通過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求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
(七)規范格式條款合同,加大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一些格式條款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通常為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強勢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費者,屬于弱勢一方。為了保護消費者等弱勢一方的權利,避免因格式條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權益受到損害,民法典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八)增加規定四類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和群眾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各種合同。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為適應現實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規定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等4種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數量增加至19種。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基礎。民法典在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的基礎上,以保障人民群眾婚姻家庭權利和財產繼承權利,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為目標,對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進行了發展和完善:一是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刪去現行婚姻法關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的規定,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以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二是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三是吸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增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則。四是完善收養制度,取消被收養人14歲以下的限制,規定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增加規定收養評估制度和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條件。五是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
(十)完善侵權責任制度,加強對民事主體的權利救濟。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明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三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保護人民群眾的“頭頂安全”。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事件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將什么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
公平原則
誠信原則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綠色原則
民法典的內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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