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討債(遇到欠錢不還的人如何討債)
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
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
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欠錢不還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事情的,當別人欠了自己錢的時候,自己一定要運用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采取過激的行為,下面看看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及相關資料。
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1
一、條如何要債
1、沒有欠條當事人要追債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其他的相關證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需要準備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欠條和借條的區別是什么
1、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2、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3、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
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糾紛類型的案件是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也正是因為這樣,經常有一些這類型的案件到法院起訴,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對于債權人來說,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只不過是否能夠得到支持需要視情況而定。
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2
一、沒有欠條如何追討債務
如果沒打欠條,那是件很麻煩的事,向對方索要欠款時如果對方不給,難免發生沖突,撕破了面子,對方很可能會一口否認借款的事實,因此,可以先和對方心平氣和的協商一下,協商的同時做好錄音。錄音中清晰體現雙方的身份、借款時間金額、約定的還款期、錄音時間等。只要不是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下作的錄音,法院也會認可的。
如果欠條丟失了,但對方不知情,這時可以采取上述辦法,同時盡量讓對方從新打個欠條。
但是盡管拿著欠條去要錢,也很有可能遭到拒絕,關系緊張的情況下甚至會動手打架,如果欠條被對方搶了去,就以為著你如果不采取些措施,你的錢就永遠要不回來了,這時只能果斷報警,等警察來了把事情說清楚,110的出警記錄也可以作為將來你索要欠款的證據。
你到法院起訴是有時間限制的,即所謂的訴訟時效,借款糾紛應該在還款日后的兩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將喪失權利,所以如果到期不換應該要求借款人從新打一個欠條,將時間更新一下,確保不會超過訴訟時效。
二、沒有欠條怎么起訴
(一)借貸關系沒有欠條,并不妨礙起訴;
(二)起訴要符合相關條件,與有無欠條無關;
1、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
2、起訴的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2) 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并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棱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范圍。
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 “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
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至于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這些是法庭開庭審理時需要查明的事實,這關系到能否勝訴,但與能否起訴無關。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追討債務的話,是比較麻煩的,當然追討債務的方法還是比較多,具體包括協商、仲裁、調解以及訴訟。如果選擇訴訟的方法的話,則可以提供其他的證據材料,同時還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要是需要幫助的話,可以通過律圖網站委托你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你。
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怎樣追債3
一、沒有欠條的情況下如何討債
(一)找證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司法實踐中,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哦。
(二)錄音證明借貸事實。
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債務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錄音者必須是債務人。如果被錄音者不承認是本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未剪輯篡改。
4、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5、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6、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比如手機或者MP3錄制,一定不要刪除原始載體中錄音。
7、可以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
(三)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
作為債權人如果遺失借條,就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尤其是對方有賴賬嫌疑的。因為一旦對方覺察借條遺失,你會很被動。你可采取以下措施:
1、前提是千萬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讓對方覺察借條已經丟失;
2、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于訂計劃、簽協議,條件可放寬。通常債務人較易接受這個要求;
以上幾種方式取得的證據盡管是間接證據,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證據鏈”,或許可以打動法官。
3、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第四,委托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對方在沒有覺察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往往認賬,他會把精力集中到能否還債的理由上。以上盡管是間接證據,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證據鏈”,相信能打動法官。
二、如何有技巧的向別人討債
1、討債技巧——了解債務人經營狀況
盡可能地全面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包括進貨周期、結帳周期。關鍵是,你要每次比其他企業能領先一步拿到應收的帳款。因為大多數人的資金周轉都不會十分寬松,你能擠進頭班車,其他企業的業務人員只能等下一班車了。
2、討債技巧——尋找第三者擔保
企業可以要求你的客戶在與你發生貨款往來之前,尋找第三者(或上級單位)擔保,最好其擔保書能伴以相應的公證手續。這樣做,至少萬一在未來發生貨款糾紛時,你還能找到一位相應的相關債權人。同時,這對客戶本身來說也是一種約束行為。
3、討債技巧——事前催收
對于支付貨款不干脆的人,如果只是在約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況下收不到貨款,必須在事前就催收。事前上門催收時要確認對方所欠金額,并告訴他下次收款日一定準時前來,請他事先準備好這些款項。這樣做,一定比收款日當天來催討要有效得多。
如果距離又遠,可事先通過電話催收,確認對方所欠金額,并告知收款日前來的準確時間。或者把催款單郵寄給對方,請他簽字確認后再寄回。
4、討債技巧——上門要早
到了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上門的時間一定要提早,這是收款的一個訣竅。否則債務人有時還會反咬一口,說我等了好久,你沒來,我要去做其他更要緊的事,你就無話好說。
5、討債技巧——高頻次,小金額
對新客戶或沒有把握的老客戶,無論是代銷或賒銷,交易的金額都不宜過大。寧可自己多跑幾趟路,多結幾次賬,多磨幾次嘴皮,也不能圖方便省事,把大批貨物交給對方代銷或賒銷。須知欠款越多越難收回,這一點非常重要。
6、討債技巧——隨時觀察動向
掌握債務債權,掌握其物品情況,了解其有無上下級單位可追討,了解對他們公司有影響力的重點人物,掌握他的習慣付款時間。
如:拖延付款;因為討債人增多老板避而不見;下層客戶賒銷過多,貸款回收困難
7、討債技巧——了解他的財務狀況
如果經過多次催討,對方還是拖拖拉拉不肯還款,一定要表現出相當的纏勁功夫,或者在偵知對方手頭有現金時,或對方賬戶上剛好進一筆款項時,就即刻趕去,逮個正著。
8、討債技巧——利用第三者
登門催款時,不要看到債務人處有另外的客人就走開,一定要說明來意,專門在旁邊等候,這本身就是一種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為債務人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債主登門,這樣做會搞砸他別的生意,或者在親朋好友面前沒有面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所欠不多,一般會趕快還款,打發你了事。
催款時在旁邊等候的時候,還可聽聽客戶與其客人交談的內容,并觀察對方內部的情況,也可找機會從對方員工口中了解對方現狀到底如何,說不定你會有所收獲。
9、討債技巧——直截了當
應直截了當地告訴他你來的目的就是專程收款。如果討債時吞吞吐吐、羞羞答答的,反而會使對方在精神上處于主動地位,在時間上做好如何對付你的思想準備。
如果只收到一部分貨款,與約定有出入時,你要馬上提出糾正,而不要等待對方說明。 另外,要注意在收款完畢后再談新的生意。這樣,生意談起來也就比較順利。
10、討債技巧——小心他溜掉
如果債務人一見面就開始討好你,或請你稍等一下,他馬上去某處取錢還你(對方說去某處取錢,這個錢十有八、九是取不回來的,并且對方還會有“最充分”的理由,滿嘴的“對不住”),這時,一定要揭穿對方的“把戲”,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采取實質性的措施,迫其還款。
三、訴訟追債
起訴前申請凍結對方資產,到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原告要先墊付。法院判決勝訴后,有時由于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
起訴時,就先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申請法院快速查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也可以把這一點理解為將勝訴款項最終執行到位第一步。同時需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申請訴前保全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訴前保全將無效。
遇到欠錢不還的人怎么辦?應該如何要債?
經常會遇到朋友或者當事人這樣的問題:“他找我借錢,但就是一直不還,怎么辦?”“欠我錢,人找不到了,電話也不接,我也沒欠條,錢還能要回來嗎?”“對方沒錢,我起訴有用嗎?是不是官司打贏也拿不到錢?”……那么朋友借款不還如何要賬,向朋友討債的方法有哪些。本文法寶在線的民間借貸律師介紹一下怎樣跟朋友要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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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借錢原因,做到心中有數。
對于值得信賴的朋友你可以二話不說把錢借出去,但對于一些不夠了解的,一定得把原因弄清楚,再決定怎樣要賬。
2.要賬時了解歸還日期。
很多人都覺得錢還未借出去就問還錢,這樣有失厚道,當然對于自己的知己,你當然沒必要,但一些只算普通朋友的人或只是表面熱絡這類人,問清楚歸還日期并不過分,當然,問法委婉些,比如說:我自己在什么時間需要用這筆錢。他自會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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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不還錢的原因。
很多不還錢或不按時還錢的人都有自己的原因。
也許是因為手頭確實緊,想還沒能力還。對于這類人,我們當初既然已經決定把錢借給他就要做好錢會很長時間才能收得回來的準備。借給這類人錢,他先得值得你如此做,而且對于他的人品你有絕對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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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暗示。
有些朋友并非不還錢,而是已經忘記了這事,這時候你給點暗示,或者找一個共同的朋友幫忙委婉的提示。
5.對于那種明明有錢又沒忘記卻就不還錢的人,這類人根本不值得交往,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自己也問他借錢。
6.留著借錢的依據。
對于數目較多的,應該留有聊天記錄,借據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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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互相理解。
每個人活著都不容易,困難時別人幫助了你,受助之人理應去理解別人的那份不易。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一般懂得這個道理,行動上就該努力奉行才是。
8.對方愿意還。
這樣就好說話了,如果手頭有借條等證據,對方也不能隨便反悔,就可以很輕松解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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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討債?
欠債不還,這不是當今社會獨有的現象,其實,自從人類社會有了經濟交往與借貸關系,這種現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可以說歷朝歷代都有。
唐宋時期,國力強盛,商業行為也較為發達,相應的,也有不少“老賴”。不過,唐朝在法律規定上對“老賴”的處罰較嚴,欠債不還不但要被處以刑罰,比如打板子、坐牢,還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債。此外,唐朝法律還規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債務人“逃跑”,讓債權人和衙門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到了宋朝,對于欠債不還的人處罰同樣嚴格。明朝時期,《大明律》第九卷“戶律錢債”規定:“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給主。”
清朝的刑律則規定,官府對于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二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挨了板子還得以工償債
根據唐律,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被處以杖刑之后,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
這是對債務人而言,根據唐律,作為債權人,可以通過“牽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來挽回損失。“牽掣”指法律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扣押其財產,但扣押前須經官府批準。不過,當“牽掣”的財物超過債務時,債權人也要受處罰。
“役身折酬”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又無財產可供抵押時,允許以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勞役抵債,每日折算為絹三尺。唐代對于借貸債務的履行方式有以勞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債務的規定,但以勞役充抵債務的做法須嚴格遵守官法的規定。首先必須盡量以家資清償債務,只有出現家資不足清償時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條件,也須“役通取戶內男口”,女性不得作為勞動力以“役身”來充抵債務之清償。
除了保護女性,唐代法規也注意到保護未成年人。比如說,如證實是未成年人未經過家中長輩同意,擅自和他人簽署契約處置家中財產,契約應無效,保人也不能為這種契約作保。中國古代法律雖然并沒有明確的“民事行為能力”概念,但幾乎歷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義,“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認擁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超過法定利率要受處罰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即為高利貸。在古代,各朝也規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遠超現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據現在的法律,利率超過法定上限為無效,而在古代,超過法定利率不但無效,還要受罰。
唐代有不少寺院開展放貸業務,并和民眾發生借貸糾紛。唐代貞元年間進士李翱,字習之,趙郡人,拜大文學家韓愈為師,在朝野頗有文名。李翱生性剛直,為官清廉。在朝中曾因當面批評權相李逢吉而外調廬州刺史。李翱任職期間,就審理過和尚放貸案。
有一天,眾鄉里狀告一和尚放高利貸,殘酷盤剝,逼得欠債人自盡。那和尚橫眉冷眼,喋喋不休,自認為放高利貸是天經地義的事,放債是做善事。李翱經過審訊得知,這個和尚在別人遇到災禍或窮困時,乘機誘放高利貸,利滾利,條件十分苛刻,欠債人往往家破人亡,可惡至極。為此,這位疾惡如仇的李刺史,當堂采用《詩經》四言詩體作一首花判詩,對佛門敗類予以嚴懲。其判詞曰:“上方童子,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稱貧僧,有錢放債。量決十下,牒出東界。”判令先打他十大板,然后將佛門敗類“牒出東界”。
法律傳入日本
唐朝對日本的影響極其深遠,就連法律的制定,當時的日本也是參照唐朝的法律。在公元8世紀時,日本有關債務人處罰的規定和唐朝如出一轍。對于不履行債務的,在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可以對債務人及其家族并處勞役,并且允許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其中《養老雜律》規定:“負債違契不償,一端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端加二等,百端又加三等,各令備償。”“負百端之物,違契滿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償,合徒一年,各可備償也。”
江戶時代(1603-1867),日本對債務人實行“身代限”制度。按照該制度,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間不能償還債務時,官府可以用手鏈把債務人銬上,并且強制拍賣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以作清償。對于沒有財產即“無身上物”者,可以將債務人監禁起來或者命令債務人保證用未來的收入作償還,并且債務人的子孫也負有償還義務。從江戶時代開始,日本還實行了近似于今天破產法的“分散”制度,即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滿足多數債權人的請求時,在取得多數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委托給一部分債權人,以便在各債權人之間進行平等分配。但是債權人日后仍然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剩余債務的權利。
在日本獨特的文化體系中,不償還債務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負義”,或不近人情,是違背“義理”的行為,因此不能得到寬恕。債務人在借款時,往往是將“義理”抵押給了債權人,因此在還不起債務,特別是在春節到來時,經常有債務人會為了面子而自殺。而這種自殺在日本社會往往得不到人們的同情。
本文原載于《文摘報》(作者楊昌平),圖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該如何通過合法手段進行追債?
常用討債方法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愿;
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申請聲.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它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八、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十、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欠錢不還如何催債
如果需要討債,我們可以按照下面步驟來:先禮后兵,先心平氣和地問 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不還,可以搜集 證據 向法院提起 訴訟 ,借助強制力。 證據要包括 借條 、銀行轉賬記錄等,以保障勝訴權。 但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一套程序,短則兩三個月。如果債務人逃逸,從 立案 到宣判再到執行,要公告三次。 《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如何追討欠款
個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的,最好采取合法的手法追討,可以通過與債務人和解、調解、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討債。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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