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最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亮點解讀)
如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并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于女性的法律保護
關于女性的法律保護,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了,人們經??梢栽谝恍┥鐣侣勆峡吹疥P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關于女性的法律保護。
女性的法律保護1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女性的法律保護2
1、婦女的政治權利即婦女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婦女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起訴和報告。雖然婦女享有的政治權利不是大多數普通婦女經常使用的,但它們確實是婦女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和利益。
2、婦女的文化教育權利也就是說,婦女有權享受平等的文化和教育,以及要求提供各種專業教育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是婦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質,更好地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教育背景不僅可以大大改善婦女的就業和晉升機會,改善婦女的生活條件,而且是婦女社會地位的重要體現。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即婦女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婦女在月經、懷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時期享有特殊保護的權利。盡管現階段在就業和職業領域仍存在大量對婦女的不平等待遇,如一些企業不招收育齡婦女或要求女職工停產、產后不能返回原崗位等,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對特殊時期女職工的保護有了越來越多的法律規定。
只要婦女增強法律意識,學習掌握有關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式,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財產權利即婦女在社會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債權、繼承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平等的財產權是婦女享有的基本權益,是婦女行使其他權益的基礎,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財產所有權和平等的財產處置權與每一個婦女都密切相關。因此,婦女必須注意保護她們的財產權益。
5、人身權利也就是說,婦女所享有的個人非財產權益是與自身密不可分、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公民權利。人格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部分。
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屬權、監護權、配偶權、版權、發明權、專利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婦女的個人權益是保護婦女權益的重中之重,特別是保護婦女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是婦女從事一切其他事務的重要前提。
6、婚姻家庭權利即婦女基于婚姻、血緣關系、收養關系或其他親屬關系所享有的親屬之間的權益。重視保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是提高婦女家庭地位、構建和諧家庭的重要保障。以上就是女性擁有的合法權利。
女性的法律保護3
?一、政治權利: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2、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二、文化教育權益: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2、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1、與男子平等的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同工同酬。2、女職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四、財產權益:
1、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2、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五、人身權益:
1、婦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2、禁止對婦女實施性 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六、婚姻家庭權益: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一定時期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有助于保護婦女和嬰幼兒的身心健康。2、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享有哪六大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享有文化教育權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和婚姻家庭權益六大權益。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0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享有文化教育權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和婚姻家庭權益六大權益。政治權利主要表現在可以與男性一樣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經濟文化事業及管理社會事務,同時也規定了國家應當積極培育和選拔女干部。對于文化教育權益,主要是指女性有和男性一樣的接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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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法是怎樣的?
問題:即將修訂生效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女性勞動者有哪些保護?
1、用人單位在進行招聘時不能性別歧視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2)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3)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4)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5)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2、用人單位在與女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有性別歧視條款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1)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3、用人單位在薪資、晉升、退休等方面應該堅持平等原則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
(1)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2)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3)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4、用人單位應該對處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勞動者有特殊保護
(1)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①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②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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