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區別
城鎮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的區別有:
1、城鎮養老保險應當由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養老保險的保險費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但是,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加養老保險的,應當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城鎮養老保險應當法律規定的確定養老待遇,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根據國家現行的社保養老制度,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是由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指退休后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余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則需要根據每個人不同情況單獨計算,比較復雜,費用也比較少,此處忽略不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怎么規定的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退休后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城鎮職工離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個體工商業戶的從業人員,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的中方職工,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城鎮職工),均應依照本條例實行養老保險。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的保險,每個單位和職工都有參加的義務。提倡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 大連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全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隸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屬于非營利性單位,具體經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第五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大連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
城鎮職工離退休后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并設立由勞動、財政、審計、計劃、銀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第七條 設立大連市養老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企業代表、在職職工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第八條 勞動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第九條 勞動保險機構應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勞動保險機構有權對管轄區域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查詢。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據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第十條 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有權查詢本單位為其繳納各項養老保險費和養老金領取情況,查詢養老保險檔案,單位或勞動保險機構應為其提供方便。第三章 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征集,實行全市統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全體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標準:單位按照國家統計口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9%繳納,由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計繳,由單位在職工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并按月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均按上年度全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因經濟困難,確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可以視基金結算和職工收入情況,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繳納比例的意見,報大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四條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在管理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行政經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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