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疫情(民法典與疫情有關 不隔離)
上報事件與疫情糾紛的關系
注冊登陸
律師加盟
法律聲明
侵權投訴
在線問律師
關于新冠疫情民事糾紛的法律問題與實務
發布時間:2022-07-13
本文作者楊林峰律師
楊林峰律師
服務地區:北京-朝陽區
一、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可見,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一種法定免責事由,是因發生了雙方當事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造成的損失,且雙方均無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見,情勢變更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之所以賦予這樣的法律效果,是因為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異常變化,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不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預期,需要當事人再協商或者由司法、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公平原則對權利義務失衡狀態再調整,它體現的精神是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和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
二、新冠疫情民事糾紛的處理原則
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也屬于引發情勢變更制度適用的因素。新冠疫情民事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和解,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各方當事人應當客觀評價合同不能履行或顯失公平的情況,客觀評價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或顯失公平之間的因果關系程度,從而依據公平原則調整利益失衡狀況,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
三、關于不可抗力制度適用
對于受疫情影響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當事人可依據不可抗力制度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依據不可抗力制度,筆者認為此處的免責主要是指侵權責任的免責以及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實務中多表現為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而不能夠簡單認為是指民事合同義務的豁免。
四、關于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在實務中,疫情影響的糾紛多為民事合同糾紛,比如租賃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本公眾號已經撰文討論過)等。
民法典有哪些變化
一、《民法典》總則 編 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寫入其中。 (二)確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將綠色原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規定胎兒有權利 繼承 遺產、接受贈與等 《民法典》規定,涉及 遺產繼承 、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五)緊急情況被 監護人 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民法典》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八)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 訴訟時效 規定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 民事責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編有關 物業服務合同 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民法典》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民法典》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四)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 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五)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六)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八)增加規定居住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 遺囑 ,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十) 擔保物權 主要有: (1)擴大可 質押 財產范圍,取消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 (2)統一了動產 抵押 的設立及特殊效力規則 (3)先租后抵,需轉移占有才能對抗 抵押權 ——明確在先設立的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的前提為,租賃物已轉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擔保 合同的效力 (5)取消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6)統一了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7)明確規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質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8)新增抵押物價款 債權人 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的規定 (9)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同時確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完善 電子合同 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 合同當事人 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 違約責任 。" (二)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民法典》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三)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 《民法典》規定:"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五)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 消防法 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 《民法典》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六)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七)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 租賃合同 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八)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九)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民法典》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十)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 《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 贈與合同 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 合同訂立 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關于疫情免租期的法律規定
關于疫情免租期的法律規定適用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關于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抗疫情民法典手抄報
“典”亮我們的生活|民法典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并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民法典》是依法防控的重要依據,在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期間,讓我們一同了解民法典關于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吧!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人,無論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確診者、攜帶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違反了法定傳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權益,均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過錯”、“裝糊涂"不能成為違法人員免除賠償責任的擋箭牌。
.對疫情期間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個人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是否應當提供保護?應當實施保護。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公開公民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詳細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確需公開的,應當經過加工處理,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
3.因為疫情影響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要視合同因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發生了一般的困難,比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發貨、生產成本增加等,合同雙方應當重新協商,通過采取延遲發貨期限、增加價款等方法使得合同繼續得到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內,雙方的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合同當事人可“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為由將對方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合同的履行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
4.由于發生疫情,監護人被強制隔離,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由誰承擔?因發生疫情等突發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5.疫情期間,政府是否有權征用個人經營賓館作為隔離場所,使用后是否給予補償?出現疫情防控的緊急情況,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個人的房屋,但在使用后應當予以返還并給予補償。
6.物業根據政府的通知對業主出行嚴格進行管控,業主需要執行嗎?業主應當配合執行。民法典總結了社區防控的經驗,為了維護社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下承擔應急處置的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便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開展相關工作。
民法典因為疫情原因發放全勤獎金嗎
發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普法內容。
1。疫情期間,交通不允許導致不能按時回公司復工,不構成曠工。疫情期間企業無薪休假這一做法是違法的。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民法典和傳染病防治法哪個法階地位高
民法典高。
民法典的正式實施,為疫情防控提供了強大的民事法律保障。對不遵守傳染病防治規定,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不僅要承擔相關行政。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