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司篇(民典法公司法)
民法典對公司法的修改
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修訂前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修訂后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董事、其他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有公司法嗎
民法典不包括公司法。
民法典主要包括民法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公司法在民法典的哪一編
公司法和民法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不存在公司法在民法典的哪一編的問題。《民法典》生效后,有關公司登記對抗性的問題,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企業的規定
1.《民法典》保護企業利益,更嚴格規范勞動者行為
2.勞動者履職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追償
3.被派遣員工因工侵權,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民法典包含公司法嗎
不包含,這是兩部獨立的法律,沒有包含關系。民法典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作出了詳實的規定,并明確權利受到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利益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公司法是為了規范規章制度所制定的法律,而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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