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障住(民法典安全保障)
民法典關于居住區的規定
法律分析:1、居住權屬于人役權,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2、居住權的內容,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于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3、專屬性,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4、無償性,古代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女性或者奴隸老無所養的問題。現在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5、居住權的設定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新增“居住權”登記,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6月1日,新華社授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新華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那么民法典時代,關于房地產行業的問題有何亮點,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學界觀點認為,居住權的設立以人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提到,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中新增加的一個權力,這一權力不能繼承不能轉讓,且不收費,但需要登記。”
“居住權的提出并非首次。2007年物權法討論時,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就提到過居住權。這次借助民法典編纂,把居住權規定到物權編里,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朱巍說道。
朱巍認為,居住權的設立有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之下,強調其用益物權,這對于民事財產領域是一種多方處置的方式;另外,居住權將用益物權的類型多元化,在所有權、財產權實際并未轉移的情況下,僅是用益物權的轉移。此外,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這也就是說用益權人也不能利用住宅獲得收益,因此居住權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但又能夠使得“居者有其屋”。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居住權的設立出發點是以人為本,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老了回農村沒有房子住了怎么辦的問題,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以此增強居住者的安全感。”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表示,《民法典》中明確居住權主要是實現“物盡其用”,強化實際居住人的權利效力。通過多層次的房屋產權結構滿足人民群眾的居住需要。同時居住權還可以適用于“企業引進人才”。比如北上廣深的房價很貴,但企業引進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通過居住權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不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程雪陽也指出,設立居住權后,可能會對房屋所有權交易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即使房屋賣了,居住權人還可以繼續居住。
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__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__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__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__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__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243條,征收住宅的給你住宅住房保障怎么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3條條文要義如下:
本條是對國家征收不動產的規定。
征收,是國家取得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是將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征收到國家手中,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其后果是集體或者個人消滅所有權,國家取得所有權。征收的后果嚴重,應當給予嚴格限制:(1)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一般的建設需要。
(2)征收的財產應當是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3)征收不動產應當支付補償費,對喪失所有權的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同時,要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4)為了保證補償費能夠足額地發到被征用人的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民法典居住權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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