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程序(傷殘鑒定程序和時間)
傷殘鑒定流程怎么走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具體流程為: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四、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五、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傷殘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一、做傷殘鑒定的過程1、申請;2、支付鑒定費;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4、在20個工作日得到鑒定結論。二、需要的材料:所有傷害治療的資料:病歷、出院小結(對于有住院治療者而言)、最近的影像和、血液物理檢查的圖片和報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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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傷殘鑒定程序是什么
具體程序如下: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填寫《鑒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鑒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并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后,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鑒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務機構領取鑒定結論。如果是工傷,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傷殘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傷殘司法鑒定的程序: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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