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源頭(民法典概念的起源)
古代到現在各國比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誕生于公元前18世紀,原碑現藏巴黎羅浮宮。比漢穆拉比更早的現存法典還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敘利亞)發現的古檔案中的泥版。
歐洲現在的民法體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羅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銅表法》,而羅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響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這兩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銅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則,而實際執行的法律則是由法官從這些原則上推斷出來;查實丁尼法典雖然在后世影響巨大,但在當時只在東羅馬有效執行,在西羅馬沒有發展成法律傳統。隨著東羅馬帝國的衰敗,這一傳統在歐洲也失去了影響力。歐洲近代的編纂運動始于十五世紀以后,隨著民族國家的崛起,歐陸國家開始把發展獨立法制視為主權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紀上半葉,幾部重要的歐陸法典相繼問世,包括《拿破侖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東方,中國的近代法典的源頭是公元七世紀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終發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為全面、完整,囊括現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國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國法典影響。日本是最早編纂西方式法典的亞洲國家。在明治維新過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國民法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學影響,中國開始改革法律體制,編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法》,并從此逐漸發展為大陸法系或社會主義法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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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頒布的一部法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法典,產生于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銘刻,除序言和結語外,共有條文282條。包括訴訟手續、損害賠償、租佃關系、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對奴隸的處罰等。
1901年在伊朗發現,為一個黑色的玄武巖圓柱,現存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圓柱上端有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沙馬什手中接過權杖的浮雕。
漢謨拉比法典將人分為三種等級:
有公民權的自由民
無公民權的自由民
奴隸
王室奴隸
自由民所屬奴隸
公民私人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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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并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后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后,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于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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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匯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于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對于《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后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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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又稱拿破侖法典,是法國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侖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侖的命令,由特龍謝(Tronchet)、馬爾維爾(Malleville)、普雷阿梅納(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為《法國民法典》。又被后人稱為《拿破侖法典》。
法國民法典采用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3編的名稱分別為“人”、“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及“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該法典基于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為所有權的絕對化、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等三項原則。但是,隨著19世紀末到20世紀資本主義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學說加以大幅的修正,也進行過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別法的制定。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等都有著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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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稱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BGB),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于法國民法典之處在于,將規定債權關系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該法典對于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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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滿語:,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國的法典,草創于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本,再加以修飾。前后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中華民國成立,《民國憲法》推行為止。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后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奇特的現象是由于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后,基于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終于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后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于妻子),仍然受到主權移交后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給予承認。從1646年到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對哈納等校訂,并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后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并命名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冊(1函),律文458條。首冠世祖御制序,繼載剛林疏,吳達海疏,對哈納疏,《大清律總目》。總目之后是順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順治律頒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條例,而于律文未嘗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書對哈納等以舊律內參差遺漏,請詳酌校正,奉旨依議,遂有康熙九年校訂刻本傳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發現后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沖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于是繼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并,合計有1456條之多。
于光緒三十四年修訂,宣統二年版,又名《大清現行刑律》。宣統律共有389條,并連同附例1327條。
自從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后,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陸香港島后宣布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會被判處繯首死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殺頭。即使在清朝覆滅后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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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國內施行的主要民法規章。現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開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學家梅謙次郎,富井政章,穗積陳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共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族和繼承五編,共有1044條。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國巴黎大學教授博瓦索納德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起草的財產法部分(被稱為“博瓦索納德草案”)與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構成。該草案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舊民法”,基本結構與法國民法典相近。后來,由于該法典的家族法部分與日本傳統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沖突,遭到了國內學者的極大反對,并引起了一場法典論戰。結果是,舊民法并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學者起草新的民法典。這部新的民法典于1898年開始施行至今,又被稱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屬于大陸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國民法典和同時期起草的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也對此后東亞地區的民法典編纂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大清民律草案》,《中華民國民法》,《韓國民法典》等法典在編纂過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學者參與,帶有明顯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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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和歐洲法學的淵源
羅馬法對歐洲法學之間的淵源,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私法體系。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
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道德上的底線,還是違法犯罪,違背良心的事情我們都不能做去觸碰,大家在平時的生活中,一定要堅守自己做人的準則,下面來了解一下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1
一、新民法典破壞他人婚姻有什么后果?
“婚姻中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一方和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對于道德層面的懲罰,我們不過多敘述。從法律層面來說,對于一方和第三者的懲罰可分為以下三類:
(1)黨紀行政處分
黨紀行政處分僅適用于特定身份的人,例如出軌方或者第三者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體制內單位上班,公眾對其寄予了較高的道德期望,婚內出軌的行為將受到公眾的嚴厲指責,甚至會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
在一些第三者行為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向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即如果一方曾經給第三者購買過大額財物,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大額財物,使第三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在此我們也把它定義為處罰。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后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二、破壞他人的婚姻如何處理
1、破壞他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說會有什么懲罰。但是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如果破壞的是軍婚或者是重婚的話,那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從法律角度來說,第三者插足婚姻之后,沒有對沒有一方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處罰跟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因為插足婚姻而威脅到了一方的生命或者是發生了沖突導致某一方受到傷害嚴重的是需要被拘留和賠償的醫療費用,還需要接受相關機構道德上的譴責跟正確引導。
所以通過對上述內容的了解可以知道破壞他人婚姻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的,因此如果夫妻之間如果是因為感情出了問題,那么就需要按正常的離婚流程來辦理對應的離婚手續,要從源頭解決問題。
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2
一、《民法典》對小三破壞婚姻怎么處理?
《民法典》對小三破壞婚姻實際上是沒有做出特別的處理規范的,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的可以告,但一般情況下只有當第三者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可以起訴:
1、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就構成了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
3、第三者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向被教唆者(夫妻中的一方)傳輸犯意(犯罪意圖)或者強化堅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第三者就要承擔教唆犯罪的法律責任。
總之,就是只有當第三者的行為達到了上述任何一項時,才可以告。
二、重婚行為的認定是什么?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對于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必須在達到立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未達到立案的條件的那么是無法進行判決處理的,司法機關在立案時要進行合法的認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屬于出軌導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想離婚的話是可以的,但目前對于小三破壞別人的家庭是沒有做出一種法律方面的處罰規定的,除非說已經達到了重婚罪的立案標準,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的話僅僅是屬于一種道德層面上的譴責。
新民法典對于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3
破壞他人婚姻犯法嗎,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第三者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但是破壞軍婚和重婚的除外。
根據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在我國《民法典》中沒有明確提出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犯法的規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只是根據中國的民法典規定和傳統習俗,此種行為極為不道德。
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首先,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有配偶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方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是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只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如果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處以刑事處罰。很多時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小三的原因,而是自己的配偶缺乏抵御誘惑的能力,或者對婚姻缺乏責任感。
以上就是“破壞他人婚姻犯法嗎,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二銅表法奠定歐洲民法典基礎的是什么
《羅馬民法大全》奠定了歐洲民法的基礎。
故題干表述錯誤,應把”《十二銅表法》”改為“《羅馬民法大全》”
歐洲歷史上第1部系統完備的法典奠定了歐洲民法的基礎是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來源于羅馬法。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布一項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圣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
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并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后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發布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對象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后排列。
這部《敕法匯集》在公元529年頒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
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頒布。
十二銅表法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也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
公元前五世紀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它的解釋權操控在貴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這個權利為貴族謀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經過長期的斗爭,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十人團)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這個文法刻在十二塊牌子(銅表)上而得名。
十二銅表法基本上仍是按舊有習慣法制定,還是維護貴族奴隸主的利益,但它對奴隸主私有制、家長制、繼承、債務和刑法、訴訟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規定,限制了貴族法官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的權力。十二銅表法反映了羅馬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形成過程
“民法典”時代已開啟,網友最關心哪些變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律和道德風險、婚姻家庭等內容受到輿論關注。
屬于民法典的新時代終于來了!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志著屬于民法典的新時代已經到來,同時也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草案“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00多個條文。
無論涉及土地權屬制度、遺產繼承歸屬、個人隱私保護,還是高空拋物、鄰里糾紛、婚姻問題、性騷擾等情況,民法典都能夠覆蓋到每個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決定提出這一重大立法任務——編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詞便開始頻繁進入公眾視野。
回顧近幾年來編纂民法典之路,從出臺民法總則到進行拆分審議各分編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國在制定民法典這方面,已陸續邁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圖: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認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體現,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都能夠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單獨設置的“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創,也為世界展示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國際輿論方面也認為,中國對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已經進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2020年作為民法典正式出臺之年,在今年兩會期間也更加備受關注。近幾天有關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律和道德風險、婚姻家庭等內容都受到大量的輿論關注。圍繞相關話題,網絡中充斥著眾多高頻詞匯。
▲民法典詞云圖
在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期間,新浪微博中有關“高空拋物”“設立離婚冷靜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個熱搜話題,吸引網友關注評論。截至28日15時,上述話題的累計閱讀量已突破2億。
此外, #權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責#、#死者生前不反對家屬可決定捐其遺體#、#撫養權糾紛已滿八周歲子女有話語權#等與民法典草案關聯的話題也吸引著輿論關注。
新京智庫經過統計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階段最受關注的幾大核心話題,具體如下:
關注度最高話題:防高空拋物寫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權責任編規定有關機關應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建筑物管理人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引發了很多爭議。民法典草案對此要求有關機關要查處責任人,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因為明確了物業公司責任,也會從源頭上守護好頭頂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關“高空拋物”的話題出現較多,@人民日報、@央視新聞、@頭條新聞等媒體主持了相關話題,累計吸引多達2.5億次閱讀。這是網友關注度民法典相關話題中最高的話題之一。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對于防高空拋物寫入民法典草案,網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認為“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確有不妥之處,建議安裝攝像頭監視,嚴懲高空墜物者。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決高空拋物還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楊文戰律師(242萬粉絲)則認為:“防高空拋物這事兒民法典是解決不了的。民法解決的是賠償數額和責任的問題。高空拋物的難點在于‘真兇’的確認,以前民法的解決方案是找不到‘真兇’,所有‘嫌疑人’一起賠,顯然這種方式沒啥震懾力。”
支持率最大話題:未成年時遭性侵18歲后仍可訴
民法典草案規定:遭受過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央視新聞在微博主持了相關話題后,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轉發,在網友留言中可以看出,點贊、支持的聲音層出不窮。僅首發微博的點贊量就突破了30萬人次。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民法典草案的這項規定之所以成為兩會期間熱點話題,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頻發。從新城控股董事長猥褻9歲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師猥褻兒童,以及前不久讓輿論沸騰的“鮑毓明性侵14歲養女”一事,都引起網友高度關注和不滿。網友紛紛留言譴責鮑毓明這樣的人,同時也對受害人積極維權予以大力支持。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微博大V、育兒名博@王人平(291萬粉絲)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時,受限于自己當時認知能力和心智發展水平,或出于恐懼,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沒及時報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可以更好地打擊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維護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權益。”
爭議較多的話題:設立離婚冷靜期
圍繞首部民法典草案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條款是否應該刪除,在網上引發熱議。
首先看看支持該條款的聲音:
5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對于每個人而言,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離婚太多太隨意,某種程度上也會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和后果。
白巖松認為,設計這樣一個冷靜期,不是說要限制離婚自由,而是說現在有越來越多的沖動的、輕率的決定要離婚的念頭。有這么一個月的時間冷靜一下,真想離婚的不差這一個月。這一個月恰恰不是對婚姻自由的一種破壞,而是為了防止因過度自由而導致的草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婚姻法專家金眉也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有利于減少沖動離婚,它不但不會阻礙離婚自由,還有利于促進家庭圓滿和社會穩定,對未成年子女的培養也有積極意義。
然而,從整體輿論來看,呼吁刪除“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占比更高。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委員蔣勝男建議民法典草案刪除“離婚冷靜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對于90%的人來說不需要“離婚冷靜期”,要離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蔣勝男的言論一度成為微博熱搜話題,不少網友留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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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支持刪除“離婚冷靜期”條款的還有微博大V、兩性專欄作者@女王易衡(718萬粉絲),她認為:“大家不希望有離婚冷靜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過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顧到普遍的常識和訴求。”
@新京報發起了【你如何看待離婚冷靜期?】的投票,約91%的網友并不贊成設立離婚冷靜期,具體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為自己決定負責等。更有網友調侃稱:“結婚也需要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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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外界對“是否有必要設立離婚冷靜期”爭議,全程參與了此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中國著名民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作出回應,他表示:“多數人是認真考慮婚姻問題,對于95%的人來說,要離婚一定是經過了深思熟慮,有些可能已經爭執多年,在離婚時感情破裂一定有相關證據,針對這部分人群,冷靜期是不是還要適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慮,因此亦不存在少數人綁架多數人的問題。”
結語
無論是社會沖突、家庭矛盾還是倫理道德,一些話題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階段受到輿論熱議的同時,也從側面凸顯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會痛點。事實上,生活中還有很多新老問題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來解決。民法典的出臺不僅及時全面地回應了公眾關切,體現出“民有所呼,法有所應”,還能夠通過引導我們每個人積極地貫徹和落實,從而防止或減少不良負面行為事件的發生。相信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未來百姓生活定會更加安全、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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