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合同法解釋二第20條的詞條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到期時間相同的是指同一時段還是某時點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從上下文理解,債務到期有先后順序,所以這個到期時間指的是時間點,即一筆1月10日到期,另一筆1月15日到期,則先抵充1月10日的債務,但前提是這兩筆均已到期,且都有或都無擔保,且債務金額相同。
以上 為個人理解,如有不同觀點歡迎共同探討。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二十條負擔較重”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即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
【條文理解】
債的清償抵充問題是各地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個疑難問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債的抵銷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對清償抵充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當人民法院遇到一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負數筆同種類債務時,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并且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如何決定清償順序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實際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的數筆債務中,有的已屆履行期限,有的還未到期;有的附設了擔保,也有未附設擔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沒附利息。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認定已經給付的到底清償的是哪項債務呢?清償順序不同,顯然會影響利息的有無以及多少。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消滅所有債務時,究竟清償的是哪一筆債務,便發生清償抵充順序問題。由于抵充順序問題,會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時還會涉及第三人(如擔保人)的利益,因而實踐中爭議頗大。為規范人民法院在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必要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此問題加以解釋。本條規定參考了大陸法系各國的經驗,在一定意義上說,本司法解釋第20條、第21條關于清償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補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二十條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關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理解!
第一,最低工資標準是硬性規定,絕對不能比這個低
第二,單位最低檔工資和約定工資80%,這個是都可以,具體怎么選擇是看你合同怎么約定
比如說,你的條件剛卡住入職標準,沒什么額外的加錢項,那你正式工資就得拿最低檔工資吧,那你試用期肯定就是最低檔的80%啊。。。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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