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怎么寫)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指的是什么
所謂的“勞動保護”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和勞動衛生保護等兩個基本內容。而“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設備以及衛生設施等。 一、勞動保護中的勞動安全保護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防止和消除勞動者在勞動和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以及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 制定了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安全技術規程的要包括:①機器設備的安全;②電氣設備的安全;③鍋爐、壓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業必須按照這些安全技術規程使各種生產設備達到安全標準,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 職業病 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 女職工 和 未成年工 特殊保護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產假 。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外,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防止、消除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我國制定了有關勞動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粉塵危害的決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防暑降溫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防治塵肺病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都制定了相應的勞動衛生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防止粉塵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③防止噪聲和強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溫和防凍取暖;⑤通風和照明;⑥個人保護用品的供給。企業必須按照這些勞動衛生規程達到勞動衛生標準,才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二、勞動條件 : 1、最容易體現的規定就是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 集體合同 規定》“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的第八條規定: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 勞動合同 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勞動者及時 解除勞動合同 權利的規定中,也把勞動條件和合格安全生產條件并列為一項。從立法上來看,勞動條件包括了勞動保護條件。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通過上述規定,把我國職工在工作中的設施條件、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進一步細化;用工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者所必備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1)、勞動者維持和再生產出勞動能力的物質條件,即生活資料。 (2)、勞動者借以實現其勞動的物質條件,即生產資料。 (3)、生產過程中有關勞動者的安全、衛生和勞動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廠房和機器的安全衛生、安全防護狀況、車間的氣溫條件、環境條件、減輕工作強度的機械化和按照各種發放勞防用品等) 綜上所述,在權益與勞動者之間應該建立一個友好的 勞動關系 之前,勞動者應當有權知道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的相關規定,普及勞動者的知識。同時您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方面有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告知,并追求案件的真實有效性。

什么是勞動條件?
什么是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的概念在法學界仍然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有的學者認為,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生產資料或者說是物資條件;有的學者認為,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還有學者認為,勞動條件包括工資待遇、勞動環境、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從理論界爭論來看,學者實際上對勞動條件概念外延如何界定產生了分歧。實際上,勞動條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聘用,提供勞動而言,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工資待遇、勞動時間等都可以看作是勞動條件,這是廣義勞動條件的概念。狹義的勞動條件則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所必須具備的工作條件。從狹義角度來看,勞動條件概念引起爭議就是,勞動條件是否包括勞動保護。 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的規定中,都把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并列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一個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1項關于勞動者及時 解除勞動合同 權利的規定中,也把勞動條件和合格安全生產條件并列為一項。從立法上來看,勞動條件包括了勞動保護條件。
勞動條件和什么搭配
勞動條件(差)
(勞動法中的)勞動條件
(改善)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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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如何填寫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怎么辦
單位有集體合同的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的,參照同崗位標準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企業的勞動條件有哪些
勞動條件是包括生產過程、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三個方面:
1、生產過程是指生產裝置,生產工藝,從生產原料到成品產出的全過程
2、生產環境是指自然環境和根據生產需要而布置的人工環境
3、勞動過程是指生產中的勞動組織、操作 *** 和方式,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比重
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而為勞動者享有的與從事勞動有關的各種物質和精神條件的總和。
勞動條件不存在一個抽象的標準,而是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所處的環境密切相關,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既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要求,同時也能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凝聚力,增進企業的經濟效益。
跨地區勞動派遣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有什么規定嗎?
【勞務派遣 跨地區】《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動法對提高和保障勞動條件的功能機制
1、集體談判、立法、自治是相互促進的。
2、集體談判、立法、自治是相互制約的。
3、集體談判、立法、自治是不完善的。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是什么?
勞動條件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就可以,勞動報酬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其他的內容雙方可以協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勞動條件,我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退安家費嗎
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這種情況一般雙方會有協議,按協議履行就可以了。
職業勞動條件通常包括哪三個方面
職業作為勞動崗位應具備三個條件為:職業能力、職業意向、職業崗位。
1、 職業能力是人們從事其職業的多種能力的綜合,是勞動者能夠在崗位上勝任的前提。
2、職業意向是勞動者對某項職業的向往,也就是希望自己從事某項職業的態度傾向。職業期望直接影響人對職業的選擇,并進而影響人的整個生活。
3、職業崗位是指在一個特定的企業組織中、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由一個特定的人所擔負的一個或數個任務所組成。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法律分析: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九個條款,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也是九個條款中一個。所以規范的勞動合同,應當對勞動者工作的勞動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進行約定。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缺少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保護是必備條款嗎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明確。包括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設備和防護措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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