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發包人是甲方還是乙方)
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都是什么意思?求詳細解釋
一、發包人:
1、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①、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②、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③、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二、承包人
1、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①、第二百七十二條: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③、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監理人
1、定義: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準則,對某一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守“理”者按程序辦事,違“理”者則必究;同時,這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還要采取組織、協調、控制、措施完成任務,使主辦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
2、監理原則:
①、監理工作以委托監理合同為依據,實施監理前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②、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
③、應“公正,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維護建設方與不損害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⑤、被監理單位必須接受監理。
⑥、嚴格質量保證體系,凡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工程項目,都應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發包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包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理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發包人是什么意思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發包人雇用工程師并委托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合同責任。 《 建筑法 》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發包人的概念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作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發包工程時需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報建、立項、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合法的手續后,才能對工程對外發包。如何準確判斷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首先,應審查是否具備一個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手續;其次,審查各種審批文件上的建設單位的主體是否與發包人的主體相一致。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發包人。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方主體資格上,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還作出的一些具體要求的規定。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規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具體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當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開發項目主體資格合法的基礎上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工程時,也才可能是合法的發包人。實際建設工程項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設項目,一方出資,另一方出地等情況,在確定發包人主體資格上,要具體分析。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實體;有的合作各方組成合伙性質;有的合作各方僅為協作性質。在判斷合作各方誰具有發包主體資格時,要從合法性上來判斷,是否具合法有開發資質,手續是否完備。二、承發包糾紛中的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的范圍和依據。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有些因審查發包人主體資格不嚴,在發包人主體資格都沒有搞清楚時,就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發生糾紛時,不知以誰為被告起訴對自己更有利,更能維護合法的利益。有明確的被告是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要提起訴訟,就要解決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因拖欠工程款、質量、工期、造價確定等問題發生糾紛,當發生糾紛后,承包人如何選擇確定誰作為被告,就顯得尤為關鍵。有時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不是同一個主體,有些是合格的主體,有些不是合格的主體,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應從簽訂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與合同的關系、民事責任承擔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來考慮。可以依據合同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確定為被告;在共同發包中,將合同中各個發包人都列為被告;簽訂合同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就要找出實際上的發包人,以便確定將誰列為被告較好或者是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和實際上的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什么是發包人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發包人的職責:
1、發包人雇用工程師并委托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合同責任。
2、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對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責任界限做出劃分,對這方面的爭執做出裁決,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協調,并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3、及時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決策,如下達指令,履行各種批準手續、做出認可、答復請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手續等。
4、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5、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程等。
發包人的權利: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檢查作業進度和質量;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4)組織驗收。(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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