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養修改(民法典修改后被收養人條件)
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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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收養登記的變化
法律分析:第一個變化是,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更重要的是,孤兒、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兒童福利機構送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不受數量限制。第二個變化是,要求收養人不僅有撫養、教育收養人的能力,還增加了“保護”撫養人的能力要求。第三個變化是,增加了對收養人要求“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三孩政策實施 民法典收養人條件是否調整
三孩政策實施,民法典收養人條件是有一定的調整。
作為親屬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里基礎性的制度之一,具有完善家庭關系、促進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如今隨著民眾對于收養行為的接受度逐漸增高,與收養有關的民事行為也越來越多。據了解,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關于收養的法律咨詢“屈指可數”;而自民法典實施后,加之“三孩政策”的到來,關于收養的咨詢便多了起來。在民政部門戶網站的政民互動欄目中,關于“收養”的話題更是熱度不減。
變化調整有:
1.收養條件放寬:年滿30歲單身人士可收養 主流收養群體仍是40歲以上夫婦,在收養的身份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往往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而在民法典中,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收養條件的放寬。“特別是對于收養人而言,民法典放寬了收養人條件和被收養人人數。” 來自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的婚姻家事律師張少星解釋。
2.被收養人限制放寬:收養8歲以上未成年人需征詢本人意見 14歲~18歲未成年人被納入收養,除了放寬收養條件之外,民法典實施后的顯著變化還包括放寬了被收養人的限制。“不僅擴大了被收養人的范圍,同時也放寬了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來自海珠區人民法院的張瑞雪法官說。
3.規范收養制度:增加收養評估辦法 增加對收養人犯罪審查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民法典中還增加了對收養人違法犯罪記錄的審查。“民政局除了會從經濟情況、居住環境、個人健康、工作能力等考察收養人條件,還會與公安聯動查看是否有不良記錄,比如行政拘留、家暴等,也可能會與婦聯聯動進行家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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