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范圍)
中國養老金制度
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后,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綱領性政策,既標志著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步入全面發展完善的新階段,也為資本市場服務養老事業開啟了新篇章。盡管配套政策尚未推出,但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已開始行動。
我國的基本養老金制度包括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并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有哪幾種
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是指上班族交的養老保險,通常由企業、單位進行代扣,然后由財務部門統一上交給社保部門。個人的繳納比例是8%,單位的繳納比例為13%。第二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自由職業者或者無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繳納的金額按檔次進行,繳納人可自由選擇檔次繳費。因為個人繳納保險沒有單位繳費,因此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是比較虧的。
拓展資料: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并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十三五”期間,中國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近10億人。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中國個人養老金制度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養老體系主要包含“三支柱”。第一支柱為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第三支柱為個人養老金或其他個人商業養老計劃。
個人養老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有助于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可以豐富社會大眾的養老選擇,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障需要。
讓個人養老金參加人在養老保障一、二支柱的基礎上,再增加一份養老積累,進一步提高參保人養老收入水平和老年生活保障。個人養老金有助于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可以豐富大家的養老選擇,同時也對資本市場有一定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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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目前,我國的補會保險制度由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 工傷保險 、 失業保險 、 生育保險 五個險種組成。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社會保險 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傷 、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的是
法律分析: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1、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應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并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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