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黃(民法典黃薇和楊立新的區別)
福建一男子繞過中介直接買房,中介索賠被拒,自行交易難道違法?
中介是一種古老的職業,在古代被稱為“亞星”,它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職業。通常情況下,人們找到中介后,他們將委托他們代表他們處理所有交易。那么,在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可以跨中介機構達成私下交易嗎? 這符合法律要求嗎?
黃先生居住在福建省安溪縣的一個小鎮,由于生活需要,他打算在該縣購買房地產,但無法找到合適的房屋,因此他在安溪縣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幫助并簽署了書面委托協議,這確實是專業的事情,需要專業人士去做。
中介公司很快就為黃先生找到了一套符合他要求的房地產,黃先生非常高興,急于交易,但為了保險起見,中介公司再次與黃先生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協議》,規定黃先生是否達成購房協議,與所有者達成協議后,他應與中介機構聯系,該公司支付費用,黃先生因自身原因不予購買,交易失敗的,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這樣的協議也符合中介行業的特點,畢竟,有必要付出人力和物力,以使人們與辛勤工作相稱。
如果客戶和賣方在以后不接受該帳戶,則實際上沒有辦法提出上訴,為了盡快購買新房,黃先生還高興地與中介公司簽署了協議,隨后,中介公司組織黃先生進行了現場檢查,并通過錄像等方式與房主會面, 盡管黃先生對這所房子很滿意,但他內心深處只有一小部分,他認為,這個房主和他本人都是本地人,您可以在購買房屋時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也許您還有少量錢,為什么需要中介人賺更多的錢并支付中介費?
有了這樣的想法,黃先生想超越中介機構進行私下交易,黃先生首先通過朋友詢問了房主的聯系信息,然后與房主會面,并當場商議了價格,然后成功購買了該物業,但是中介并不了解黃先生的黑匣子運作,他仍在準備各種材料,準備與房主見面以簽訂購房合同。
當中介再次與房主聯系時,他得知黃先生已經購買了房屋,這里發生了什么? 黃先生的舉止不僅使中介人覺得自己在渡河,拆橋,而且不真實,而且最重要的是,這給中介公司帶來了損失,中介公司立即找到黃先生,并要求他支付中介服務費。
但是,黃先生認為,中介公司在自己與房主之間的交易中沒有支付任何勞力,因此他不應該支付中介費。 面對黃先生的拒絕,中介公司將他告上法庭,要求黃先生支付中介服務費和違約金。
實際上,這種“跳票”行為在現實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在房地產交易中,因為中介的傭金率相對較高,為了避免中介費,許多購房者與房主進行私人交易,此行為稱為“跳過訂單”,大多數人認為這很普遍,不應非法,真的是這樣嗎?
實際上,這是對“跳躍令”的非法行為的誤解,盡管不排除中介行業出現虛高費用的可能性,但中介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銷售行為,也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重要的是,中介機構在整理信息的初步過程中花費了知識儲備,精力和人力。
這種“跳躍”不僅是不真實的,而且是違法的。 我國的《民法典》也對“跳躍令”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非常具體。“客戶收到中介機構的服務后,應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體服務,繞過中介機構直接簽訂合同。向中介機構付款。” 這也是對“跳躍命令”的機會主義和不誠實行為的負面評價。
在這種情況下,黃先生繞開了中介與房主的私人聯系,最終成功購買了房屋,但與中介公司簽署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黃先生的不合理的“跳票”構成了違反合同,黃先生應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并且中介公司要求的違約金也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據安溪縣法院發布的消息,該法院幾天前就此案舉行了聽證會。黃先生意識到自己確實有錯誤,于是在聽證會前提出了調解請求。在獲得中介公司的同意后,安溪法院組織了兩方進行調解。 全面使用《民法典》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黃先生一次性付給中介公司13,000元。
沒有信仰,人民就不會站起來;沒有信仰,工業就不會繁榮;沒有信仰,國家就會衰敗,“跳票”的行為似乎無關緊要,但會損害社會信用體系和中介人的利益,它不符合主流的社會價值觀,也被道德所鄙視,甚至被法律所無法容忍,幸運的是,黃先生及時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通過談判免除了違約金的支付,否則他確實會蒙受損失。

好心載朋友出車禍遭索賠85萬,對此你怎么看?
每次到了節假日,都想約上三五好友一起出游。想著大家都是朋友,什么都好說,但真正遇到重大事故,對朋友造成重大傷害或身故,隨行或者駕車的朋友免不了要負起相應的責任。所以結伴而游需謹慎,不然遇到問題,不僅財產損失,還可能與朋友有了隔閡。當然也有人會說,一起出游圖的就是一個開心,哪有那么多的顧及,要是都這么想,每個人都別出門了,也不要有朋友了。沒有出事的時候,什么都可以有商有量,但真正出了重大事故,能有幾個人或者家屬不追究同行者的責任?
一、事件
本來是好心自己開車帶著朋友一起去游玩,但沒有竟然出了車禍,車禍造成2人死亡,4個受傷。于是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屬把駕車的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賠償死亡金、精神損害等共計85萬元。本案中黃某沒有按照操作規范開車,轉彎未讓直行導致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主觀上是黃某的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好意
黃某帶著朋友一起游玩,并沒有收取友人的燃油費、過路費等,屬于《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條款,所以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三、判決
最終上海崇明法院一審認為本案適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條款,判處黃某賠償原告644828元。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本案雖然適用“好意同乘”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也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畢竟主觀上,黃某駕駛車輛有過錯,所以應該給予適當的賠償。
廣西獨生子黃某殺害父母,其父母的財產黃某還有繼承權嗎?
廣西獨生子黃某殺害父母,其父母財產黃某還有繼承權嗎?
作為父母財產的第一繼承人,我覺得還是有繼承權的,但是黃某為了錢殺害了自己的父母,我想他現在也很后悔,也沒有臉繼承他死去父母的財產,因為他不配。
黃某在殺害父母以后還和父母的尸體待了兩天才逃跑到柬埔寨的,這幾天不知道發生了什么,據說殺死父母后還把空調調到最低溫度,防止夏天尸體腐爛的快,哎,還挺有方法,但是這樣的聰明才智用錯了地方。
把黃某抓回來以后我想他可能會被判死刑的,就沒有機會獲得財產繼承權了,他這個殺人性質很惡劣, 社會 影響大,不嚴判,怎么會對的你起他死去的教授母親和律師父親呢。
所以黃某最后會因為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死刑或是無期徒刑,剝奪他的繼承權了,他父母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親人來繼承,那所有財產就只能歸國家所有了。
這問題提的太不是時候了!
這樣一個禽獸不如心狠手辣,剛剛以殘忍手段殺害親生父母的故意殺人犯,此時最該討論的是他究竟是人還是魔鬼?究竟什么原因讓其向至愛雙親橫生惡意,殺心肆起,下此毒手?
聞此事平常人都無法淡定,一心想的是必須從重從快地將其處死,給慘死的老人一個交待!
這樣一個人所面臨的是殺人償命,必死無疑!將剝奪其生命及一切政治權力,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怎么還會有資格去繼承家庭財產呢?不覺太可笑了嗎?
據我所知,財產繼承問題走民事訴訟 ,而殺人是刑事訴訟,擱一塊兒說不合適吧?
法律程序是嚴肅嚴謹的,殺人必須判以極刑,就算黃家財產沒人合法繼承了,我想也輪不到他了!具體歸誰,我看外人也甭費那心思了。
對和不對,大伙兒討論一下唄!
他殺人應該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他已經沒有權利來繼承父母的財產了。
在我們國家殺人是要償命的,會被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黃某他殺害了自己的父母,而且殺人后沒有第一時間去投案自首,說明不是誤殺,殺人時沒有發生精神類問題,而且他殺人后把空調開的很低,給自己逃跑爭取時間,說明這一切都是故意的行為,那么很可能他會被判死刑。
盡管黃某沒有權利繼承他父母的財產,他家的財產也不會歸國家所有,按照繼承權,如果如果他有兄弟姐妹,那么他們是繼承人,如果沒有,會在第二順序繼承人里繼承,比如,他的爺爺奶奶,他的外公外婆。如果這些人都沒有,會找他的大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等等。
如果這些人也沒有,會找他的唐哥唐姐,表哥表姐等等。肯定能找到他們的繼承人的。
這個還重要嗎?嫌疑人殺害自己的父母還想繼承父母的財產,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嫌疑人已經被抓獲,可能將面臨死刑,就算沒有死刑可能也會被判無期徒刑。
嫌疑人由于吸毒欠了大量的錢,問自己的父母要錢,但是父母卻不肯給錢,于是就殺害父母,殺人之后還把家里所有值錢的東西都帶走。
走之前還把家里空調的溫度降到特別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尸體發臭后被別人發現,讓自己有充足的時間逃出國外,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嫌疑還是被國際警察逮捕了。
雖然嫌疑人是獨生子,但是這個已經不重要了,他已經殺害了自己的父母,將面臨死刑,而且受害者還有父母和親屬,他們也是有資格繼承受害者的家產,并不一定要這個犯法的兒子來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殺人者沒有繼承受害者財產的權力,受害者的財產很可能是交給他們各自的父母,他們用這筆錢來養老是非常符合人情的。
黃某殺害父母以后,還有權利繼承他父母的遺產嗎?當然沒有權利。
從親情倫理的角度來說, 黃某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孝順父母,以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但是黃某卻為了一己私利,在父母不答應他不合理要求的情況,殘忍地將其父母殺害。這種行為屬于最嚴重的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按照古代的法律,殺父母屬于十大之一,要被處于凌遲處死。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由此可知,黃某故意殺害其父母以后,在法律上就喪失了繼承權,沒有再繼承其父母遺產的權利了。
那么如果黃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已經不在世,那么是不是就要把黃某父母的遺產收歸國家呢?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民法典除了作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還規定了第二順位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或者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以后應該有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因此黃某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有繼承權。根據實踐經驗,黃某父母典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應該都已經不在人世了,因此遺產應該有黃某媽媽和爸爸的兄弟姐妹繼承。
如果在黃某的父母均不存在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那么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辦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繼承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廣西獨生子黃某陽將自己的父母相繼殺害后攜款潛逃至國外,死罪難逃。
作為一個即將被法律處于死刑的人他是沒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產的。我國法律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而獲益”。
黃某陽原本是直接繼承人,但在他殺死父母的那一刻就已經喪失了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則不再擁有繼承權。如果死者的財產沒有繼承人則歸國家所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黃某陽觸犯的是第一條,故意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最為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雖然官方還未公布黃某陽弒殺父母的原因。
但不管黃某陽自身性格存在著缺陷還是其父母教育方面的缺失都不能成為他殺害父母的理由。父母給了他生命,他卻結束了父母的生命。這是何等的悲哀!
弒殺親生父母罪大惡極,天理,法理難容!如按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還有什么權力繼承父母遺產?!
哪怕他有權利繼承,他也沒命去花了!他應該會被判死刑的,所以他再也不能像原來那樣肆意揮霍父母的血汗錢了!
首先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自動喪失繼承權;
由此可知這個黃某是無權繼承他父母的遺產了。
從照片上看,這個黃某的打扮有點怪異。還有就是他的面目表情平靜的可怕。我一直在想這個孩子會不會是精神上出了問題?
否則他為什么要做出如此武逆的事情來?他殺害父母的目的又是什么?
有好多人說他是為了得到父母的錢,但是我覺得他父母每年能花一百多萬供他去英國留學,是無論如何都不會讓他缺錢花的。
還有就是他現在的一切花銷,應該是完全依賴父母的,可以說他的父母就是他的搖錢樹,只要他搖一搖,就會有錢掉下來!可是他親手拔掉了這兩棵搖錢樹。所以說他所做的一切真的讓人無法理解。
現在黃某已經被抓了!不知道她父母的在天之靈是否會感到欣慰?兩個那么有才華的人,就這樣斷送在親生兒子的手里了,這真的是家庭教育的悲哀!
朋友們: 大家好!廣西獨生子黃某殺害父母,其父母的財產黃某還有繼承權嗎?黃某殺人后,按《繼承法》條款規定己完全喪失繼承權。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在世了,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黃某父母的兄弟姐妹繼承,如果連兄弟姐妹都沒有了,那只能歸國家所有了。
由于黃某的父母生前是被殺害的,認定沒有立遺囑,那么,他們的財產只能按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財產分割 , 法定順序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第二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 第一順序人繼承。第二順序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7條規
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由此可見,黃某己經完全喪失繼承權,死有余辜。而黃某的父母是肯定會有兄弟姐妹的,如果實在沒有,還有侄兒及外甥,不存在歸國家所有的說法。 以上為個人觀點,不喜勿噴,歡迎探討?
財產輪不到他的,把牢坐穿或者去閻羅殿繼承吧。這種惡徒真的可怕,給他這一代創造這么好的條件不知道珍惜,反而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
這樣的兒子已經不能用“人”來形容,更應該叫畜生。父母死后沒有丁點懺悔,也沒有去自首的打算。拿著父母的銀行卡,首飾,錢就準備出國。
現在國外疫情隔離,他連隔離期都沒度過就被抓。在國外這幾年,這個兒子已經學廢了,丁點人性都沒有。
就他還想要財產,別開玩笑了,財產不是給這種畜生的,而且他拿不到的。
家庭教育真的很重要,不知道黃某為何一步步變成這個樣子,國外留學經歷讓他和家里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親情之間也越來越淡薄。
這樣的兒子怎么配繼承遺產呢,他根本不配,讓他去地下,夢里繼承吧。
黃先生不幸去世他的太太還在懷孕期胎兒還要出生按照民法典規定胎兒是否有繼承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遺產分割時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在分娩時死亡的,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