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名詞解釋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請求履行的權利。
簽訂合同已經成為現代人們確立契約關系最普遍的方式之一,而且這種方式受到法律的相關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單方當事人反悔造成對自身的權益受損。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第一、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第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不安抗辯權是因異時履行發生的,這種異時履行一般應由當事人特別約定。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另一方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了具體情形,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濫用不安抗辯權,民法典對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規定了兩項義務:一是舉證的義務,先履行的一方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法律規定的不能或不會履行的情況。
二是通知的義務,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就會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費用,甚至可能導致各種合同糾紛。 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辯權行使的主要效果。
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什么意思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難以履行債務的,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對方當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3、喪失商譽;4、已經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1、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債務。
2、【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4、(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三)喪失商業信譽;
7、(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8、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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