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新規)
殘疾軍人退役安置政策補助如何解決
一、傷殘軍人退役補助金標準是多少?軍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的,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享受撫恤金。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發給。目前, 撫恤金標準 最高的已達到一年2.2萬多元。二、傷病殘軍人退役有哪幾種安置方式?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2、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3、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三、傷病殘軍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規定的?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 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1、傷病殘退休軍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2、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綜上所述,軍人因公致殘后,有關部門會組織進行傷殘評定,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補助金的標準。傷殘軍人退役補助金包括兩大塊,由一次性補助金和每月補助金構成。政府部門應該每月向退役傷殘軍人發放補助金,目前最高已經到了每年2萬元。另外,政府還應該通過各項措施保障傷殘軍人在其它方面享有的待遇。

八級傷殘退伍軍人享受哪些待遇
提問應是“退役的八級殘疾軍人(傷殘軍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舊稱)享受哪些待遇?”。對于八級殘疾軍人、以及所有等級的殘疾軍人都是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各種法定的優待待遇:
1、每月(有的級別比較低,民政部門會以季度、本年度的頻度)領取依據民政部2017年10月實施的撫恤金標準,因戰八級殘疾軍人每年撫恤金為13880元、因公八級殘疾軍人每年撫恤金為12710元,下圖就是民政部2017年10月實施的撫恤金標準:
2、各級因戰殘疾軍人退役后由民政部門安置工作;
3、1-6級無論在職、無業都有法律規定由國家保障,有的地方憑普通的醫保卡就可以在醫保的范圍內免費醫療(包括掛號費免費),更多的地方是醫保+醫療補貼制,補貼結余的50%歸己,超出的醫保報銷;
7-10級就要跟著企業單位的醫療保險同步,唯一優惠的就是醫療費過高,影響家庭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請一次性報銷醫保以外的50%。
擴展資料: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
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一般有哪些安置辦法?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業、退休和國家供養四種。
01.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轉業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鎮戶籍退伍義務兵和士官、農村戶籍退伍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2005年《軍人新舊殘疾等級套改辦法》出臺后稱為五級至八級)傷殘軍人,原是農業戶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滿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02.自主就業
2011年以前,對農村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鄉鎮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生活;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國家從1994年開始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確。
2011年以后,不再區分城鎮、農村戶籍,對退役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如無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條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并推薦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享收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財政貼息、免受行政事業性收費;進入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就讀或復學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困難資助等優待。
03.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滿55歲,服現役滿30年,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以及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滿55周歲,服現役滿30年,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以及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04.國家供養
2011年以后,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由各級優撫醫院保障。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