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退還(彩禮什么情況能退)
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有什么??
根據相關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彩禮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退還
當事人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只有有以下情況的,才需要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述條件的后兩條,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彩禮退還的三種情形分別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官司需要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退還 彩禮 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 結婚 前,由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財物,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煙、酒、茶葉等禮品,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婚嫁習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經程序之一,代表了男、女締結婚約的誠意。 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禮后,沒有和男方結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規定,有三種情形下,法院會支付要求退還彩禮的請求,分別是:第一種,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這是典型的騙婚或者悔婚行為;第二種,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從實質角度,這依然是騙婚或者悔婚行為,只是表現得比較隱晦,因為男女雙方結婚是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沒有實現這一點,也可以認定為婚姻不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第三種,男女雙方確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為了給彩禮導致婚后生活困難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這是從有利于結婚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避免出現當事人因為無力承擔高價彩禮,雖然結婚了,但婚后生活難以維持的情形。上述這三種情況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退還彩禮的情形。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通過上述三種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情形,我們可以知道,婚姻不是獲取財物的途徑,不能抱有收取高價彩禮賺一筆的想法,如果沒有締結婚姻的誠意,哪怕收了彩禮,這彩禮也需要退還回去,這也體現了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 債務 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 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 證據 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 婚前財產 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結婚禮金一般都是認為是結婚彩禮,這是基于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財物,與男女在戀愛階段相互贈與的財物性質不同,這要注意區分。而一般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禮金的,必然就要符合法定的情形,那么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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