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起施行39448)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什么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從而制定的。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什么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擴展資料:
1、《禁毒法》的立法背景
禁毒是我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和方針,從解放初期的禁毒運動到新時期的禁毒斗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禁毒法》,是國家應對嚴峻的毒品違法犯罪形勢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的需要。
2、《禁毒法》出臺的重大意義
《禁毒法》是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和禁毒工作進入關鍵階段,總結多年來禁毒斗爭實踐經驗,吸收國際國內已有法律規定,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的,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禁毒工作的法律。
3、青少年要有效的抵御毒品,要做好以下幾點:
(1)要接受毒品基本知識和禁毒法律知識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增加自身對毒品的免疫力;
(2)要有正確的人生觀,不要盲目去追求享受,尋求刺激和趕時髦,提高自身抵御毒品的自制力;
(3)不要聽信毒品能治病,能使人解脫煩惱和痛苦,毒品能給人帶來快樂等各種花言巧語;
(4)要慎重交友,不要結交有吸毒和其他涉毒行為的人。對發現身邊的人有涉毒行為的,一要勸阻,二要遠離,三要報告公安機關;
(5)俗話說:“吸毒一口,掉入虎口”。一定要遠離毒品,拒絕毒品,千萬不能有偶爾吸一次不會上癮的僥幸心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施行日期
依照《禁毒法》第七十一條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可知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禁毒法》第七十一條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禁毒法2008年幾月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于2008年2008年6月1日起開放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施行日期是什么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在2008年6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