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班費的法律規定(加班費用的規定)
關于加班費的法律法規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加班的時間而定,如果平時加班的,按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加班費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的標準如下:1、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2、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3、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注意: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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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加班費補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加班費和補休有詳細規定的是《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下面由法律經驗在本文為您匯總介紹關于加班費和補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關于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加班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施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施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期間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間。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安排休息,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的工資。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注:《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2)休息日不能安排休息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3)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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