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見證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的見證活動是通過眼、耳、腦對見證對象感知觀察,并結合對見證對象法律意義上的理解,而予以作證,因此,見證人的作證能力要比一般的證人的要求高。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都未將見證人納入訴訟參與人的范圍。其實,見證人應當是單獨作為訴訟參與人的一種,以此保證見證人地位的中立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四條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四十六條訴訟期間制作、形成的工作記錄、告知筆錄等材料,應當由制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宣告或者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的,應當由接受宣告或者送達的人在訴訟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訴訟參與人未簽名、蓋章的,應當捺指印事被告人除簽名、蓋章外,還應當捺指印。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有相關見證人見證,或者有錄音錄像證明的,不影響相關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的效力。
什么是見證人
見證人一般是指,和案件無關,而只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一定是證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見證人是什么意思
見證人代表的意思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各不相同。在民事案件中只是民事行為發生的見證者,保證民事活動真實有效,不承擔法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見證人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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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導演: 科斯塔-加夫拉斯
編劇: 科斯塔-加夫拉斯
主演: 馬修·卡索維茨、烏爾里希·圖庫爾、烏爾里希·穆埃
類型: 劇情、戰爭、犯罪
制片國家/地區: 法國、德國、羅馬尼亞
語言: 法語、德語、英語、意大利語
上映日期: 2002-02-27
片長: 132 分鐘
又名: 納粹天國阿門(港)、阿門
根據德國作家Rolf Hochhuth舞臺劇《The Deputy》改編,黨衛軍上尉Kurt Gerstein發現自己為凈化水源而合成的化學藥劑成為殺人毒氣時深感震驚,想要把這種罪行告上中立國或教廷。天主教神父Riccardo是惟一愿意幫助他的人。然而兩人的力量不但未能阻止悲劇的發生,還成為了歷史車輪下的犧牲品。
現場見證人的條件
見證人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提出異議時,見證人要為他親眼所見的情況作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可以成為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見證人的條件就是見證人不能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見證能力的人。是指敘述或證實其實際看到的事物的人。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該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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