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局組織學習民法典,環境保護與民法典的相同之處?
環境保護與民法典的相同之處?
相同之處是更具細化和針對性
環境保護法與民法典的不同?
第一,民法和環境保護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民法屬于私法,針對的是民商是關系。而環境保護法若按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時很難歸類的,因為環境必然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里面有很多行政法律方面的制度,但是也涉及了一些民事的范疇,例如因環境污染產生侵權的訴訟時效,從這個角度看又具有私法的內容。且就責任人而言,基友民事的侵權責任,也有行政責任。因此,若從公法或者私法的換分來看,很難給他一個界定,因此有人認為環境保護法、社會保證發等法律應劃為社會法的這一單獨的類型。就現在而言,環境保護法要么放到經濟法忠,要么放到獨立的位置來看。第二,就民法與環境保護法重合的部分,即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來看,環境保護法為民法的特別法。主要體在:1. 在訴訟時效制度中,應適用環境法第42條三年的訴訟時效這一特殊法。2. 環境侵權的責任使用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切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對其所受損害即被告侵權承擔舉證責任,其他的包括因果關系在內的部分由被告舉證)。因此在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都有規定的情形下,一般應使用環境保護法,如果無規定,適用侵權責任法或者民法的其他條款。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環境保護法更側重于公益性的方面,而民法則更側重于對于私權的保障。因此,可以說民法與侵權責任法屬于不同范疇的法律,而且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制度設計也不同,當然,二者在重合部分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為了方便,可以用一句話概括:二者系不同性質的法律,但就二者重合部分而言,又系一般于特別之關系。
司法行政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方案?
以普法宣傳教育為抓手,增強企業干部職工法治意識。市司法局起草制定了《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進企業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通過以案釋法、法治講座、“法治烏蘭牧騎演出+綜合法律服務”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企業、進商會熱潮。今年以來,市司法局累計開展普法進企業法治宣傳活動46場次。
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重要性?
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意義深遠
關于未成年人,本次民法典增加了很多關于青少年權益保護的規定。加強民法典的普及,在青少年群體廣泛開展民法典的教育工作,有利于青少年養成自覺守法的規則意識,通過法治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意識,具有獨立自主判斷能力的人格意識。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
首先,加強民法典教育,有助于青少年養成明確的規則意識。明確的規則意識是個體社會化的必要前提。民法典不僅明確了社會公序良俗等原則性規定在調整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還具體規定了個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從事各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和程序。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能夠使青少年知悉權利界限,加強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培養其對社會道德秩序、公序良俗的認知和認同,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其中,明確的責任意識和良好的守法意識還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方面,有助于維護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其次,加強民法典教育,有助于培養青少年清晰的權利意識。清晰的權利意識是指青少年應當認識到自己與生俱來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利,知曉其權利的正當性、不可侵犯性,懂得應在法定范圍內主張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并清晰知曉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使青少年的成長面臨更多的機遇和挑戰。全面知悉自身的權利內容,有助于青少年勇敢地和各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做斗爭,提高其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其三,加強民法典教育,有助于青少年形成獨立自主判斷的人格意識。人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培養是青少年教育的核心目標。民法典全面規定了個人所享有的人格權,是青少年人格教育的重要內容。而青少年正處于獨立人格形成期,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使青少年全面了解自身各項人身權利,培養自身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意識,有助于青少年形成健全獨立的人格。
要想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讓青少年更好地學習、理解民法典內容,筆者認為應適合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方法方式逐步深入推進。
在理念層面,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使其認識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權益對自身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可以通過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庭旁聽等多元化方式,使他們對抽象的法律如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有直觀、生動的學習經驗,從而加深他們對民法典規定的認識。此外,還要以生活化的語言培養其權利意識,例如將民法典中的“法言法語”進行轉換,并通過體驗式教學的方式引導未成年人表達權利訴求,鼓勵或協助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常常引發社會關注。因此,在民法典教育過程中,增加典型案件、同齡人案件的案例教學,以警惕性案例作為教育素材,也有利于加強青少年對法律威嚴和法律責任的認識,強化青少年的責任意識和規則意識,從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引導他們健康成長。
民法典1232條規定?
《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新增了3條全新的法條。
“新法條不但增加了案件的可操作性,而且還讓案件更加有法可依。”劉寰宇介紹,因為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污染企業、個人本身并不具備修復環境的能力。所以,《民法典》第1234條規定,出現上述情形時,可以由檢方指定第三方進行修復,而費用由污染企業、個人承擔。同時,《民法典》第1235條對污染環境需要賠償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
“相信《民法典》第1232條,會對污染企業、個人有很大震懾作用。雖然民法典還未明確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但是參照現有法條中,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懲罰性賠償計算方法,是按照損失的3至10倍進行賠償。”劉寰宇說。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以本案為例,檢察院可以在行政公益訴訟之后,再進行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個人承擔賠償責任、環境修復費用的同時,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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