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區別)
受委托人是什么意思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依《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一、依合同約定處置委托事務的義務。
受委托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處理委托處理的事務,《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事務,須經委托人同意。
二、報告的義務。
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項的處置結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置情況。委托合同解除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三、交付財產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該條的規定明確了受委托人只要是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都應當交給委托人,不論這些財產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還是以受托人的名義,也不論是由受委托人取得還是因轉委托由第三人取得。
四、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因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依有償委托或者是無償委托不同而有所區別,有償委托合同因其是委托人支付了一定的報酬,其賠償責任比無償委托合同重。

受委托人是本人還是別人
受托人是別人,委托人是本人。
受托人與委托人的法律概念出現在委托關系中,通常雙方會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以確定雙方之間具體的委托代理關系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哪個是自己
【法律依據】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區別是:
1.概念區別: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具體事務的人,被委托人是指幫助委托人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人,一般被委托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關系區別:
委托人與被委托人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一般委托人是雇傭者,被委托者是被雇傭者。
3.責任區別:
被委托人符合委托要求辦理的結果,無論事情發展如何,最終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的責任是按委托人要求的、方式進行辦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
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稱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擴展資料】(1)有償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務完成后,委托人應當按照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報酬的,但依據習慣或者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應該由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給受托人報酬的義務。
(2)一般處理事務完畢,委托關系才終止。但在委托事務未全部完畢之前合同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也很多,提前終止委托人是否還要給付報酬呢,各國的民法典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我國臺灣民法典第548條規定“委任關系因非可歸責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3)《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是什么意思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解釋如下: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什么是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代理 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委托人跟受委托人的意思一樣嗎?大概怎樣?
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的意思不一樣。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
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委托人向受委托人需提供的資料:
1、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下同);
2、委托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需提供有權人的授權文件;
3、委托人為工商客戶的,須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會相關決議和授權書;
4、委托人預留的印鑒和有權簽字樣本;
5、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依《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1、依合同約定處置委托事務的義務;
2、報告的義務;
3、交付財產的義務;
4、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委托人
百度百科-受委托人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