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則利弊)
如果根據“死刑不引渡”,那難道有人想殺人了,殺個10幾人,然后跑到外國,就沒事了?
當然有事啦~這種重大刑事犯罪是有可能通過協商引渡的,就算是引渡不成,外國也會判他幾百年的牢的。
況且我覺得他跑不跑得出去還是個問題。。。。

什么是引渡,為什么死刑犯不能引渡?
所謂引渡,是指一國把在其境內抓獲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指控為毒品犯罪或者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據有管轄權國家的請求,在條約或者互惠的基礎上,移交給請求國,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執行刑罰的一項國際司法合作制度。引渡是國家間進行禁毒執法合作的一種方式。根據《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規定,毒品犯罪是國際間的可引渡之罪。毒品犯罪可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公民,也可以是第三國的公民,但我國拒絕向外國引渡中國公民。
什么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中國與西班牙簽署的引渡條約。條約中確定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和先例。條約規定:“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
有人認為,這一原則“不會對我們現行的司法框架構成威脅,相反,它只會加強我國司法鉗制犯罪的能力,擴展我國司法的約束邊界”;認為“糾結于某一條款當仁不讓,從而延宕整個國際司法合作的進程,實屬不智之舉”。中西引渡條約談判中方代表團團長、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參贊徐宏說:“現在我們首先面臨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問題,而是能不能把他們抓回來的問題。”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認為,引渡條約“作出這樣的規定,并沒有改變中國現行法律關于死刑制度的規定”。
筆者不敢茍同。個人認為,這是在對外司法合作史上開了一個極端錯誤的先例,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破壞了中國自己確定的法治原則,這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要求及引渡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責刑相適應、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死刑犯不引渡”,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國后將被判處死刑或被執行死刑,則會被拒絕引渡。
在我國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嚴格依法判刑,就會被有關國家拒絕引渡要求。這與沒有引渡條約或者有引渡條約而不接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則的效果是一樣的。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承認此一原則意義不大。
如果為了能夠將該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而刻意承諾或保證不予判處死刑,則將嚴重違反“罪責刑相適應、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則。承認“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極有可能引起的后果是,那些自知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一原則中得到“鼓勵”,想盡辦法潛逃國外。即使被引渡回國,這一原則也會成為一道免死金牌。同樣條件下,沒有逃跑出國的反而受到死刑制裁。這在普通民眾看來,只要能逃跑出國就能獲得一種變相的特權,這是一種惡劣的示范。這使刑法喪失了尊嚴和公正,失去了積極的教育和預防作用。果真如此,則刑法典的權威性、嚴肅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損害,就是明顯地“有法不依”。我國本來就十分脆弱的法治精神將受到沉重的打擊,對我國現行的司法框架就構成了現實的威脅。
在司法上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以換取少數潛逃國外的犯罪嫌疑人能被引渡回國,能夠獲得更廣泛的司法管轄,真的值得嗎?
出現這一困局的癥結在于,中國存在死刑制度。姑且不論我國當下廢除死刑是否符合我國的國情,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如果中國廢除了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原則造成的引渡障礙就不存在了。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保護人權,是世界潮流、國際慣例,我國也可以廢除死刑。
誠哉斯言。
實行死刑的歷史證明,死刑對于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其實并沒有多強的威懾作用,他們自知罪惡深重,難逃一死,死刑立即執行卻恰好滿足他們的期望--長痛不如短痛;死刑緩期執行其實就是勞動改造二十幾年,就可以被釋放。從這個意義上說,死刑并沒有起到它原本意義上的作用。
愚以為,廢除死刑,不失為很好的解決辦法。但有人認為,廢除死刑,不符合中國的國情。筆者的看法是,對于嚴重暴力犯罪,中國人有一命抵一命的觀念,但并不是不能改變的;法律是滯后的,但并意味著法律處處都是被動的,它可以引導和糾正人們的某些觀念和意識;對于嚴重經濟犯罪,單靠判處死刑剝奪生命的極端制裁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腐敗的發生和蔓延,國內腐敗現象禁而不止,屢屢發生,就是明證。遏制貪腐犯罪最終取決于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環境的完善。
在廢除死刑的同時,可以改變刑法中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效法美國改用多罪累加原則,并對罪惡深重者規定不予減刑或赦免。這樣,死刑造成的引渡障礙自然消除,累加刑期既可以體現罪刑的輕重,也可以對嚴重的犯罪施以嚴厲的懲罰,讓罪大惡極者無望地在監獄中度過余生,其懲戒和威懾作用一定比死刑更好、更有效。
江歌案兇手為什么不引渡回國
江歌案兇手不引渡回國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中日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國國內審判。即使存在引渡條約,也是指如果中國公民在中國犯罪,逃到國外,由國外引渡回國;一般情況下,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不會引渡回國的;
2、死刑犯不引渡,是各個國家的通行規則,這個案件有可能判處死刑,所以,不會引渡回國審判。如果日本法院沒有判陳世峰死刑,陳世峰服刑期滿,被日本驅逐回國,中國可以追究該兇手的刑事責任;
3、每一個國家都會有司法主權,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會對該案件進行審判,不會把案件移交給中國審判。
正如如果一個日本人在中國國內傷害日本人,中國法院也不會把該案件移送日本法院判決一樣,這涉及到國家主權問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死刑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
所謂的死刑不引渡就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是指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
在今年的中西引渡條約中明確規定:“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執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簡而言之,就是要求一方對嫌犯不得判處或者至少不得執行死刑,否則,對方將不予引渡。
而“雙重歸罪”的原則是指所引渡的罪犯所犯的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須是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雙方法律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的才可以引渡。由于兩個國家對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被請求國有可能以有關罪行在該國不構成犯罪為由拒絕引渡。
我國引渡法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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