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范文)
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怎么寫
增加 訴訟 請求申請書怎么寫: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法定 代理 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請求事項:對于你院(××××)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增加訴訟請求如下:(寫明增加的訴訟請求具體內容)。事實和理由:(寫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年××月××日。

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強制執行
對于增加訴訟請求,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訴結束前,原告可權依法增加訴訟請求;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增加訴求怎么寫申請
法律分析:首部(1)標題。寫為“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其訴訟稱謂寫為“申請人”,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公民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除寫明基本情況外,還應注明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正文(1)申請的目的。可以直接寫為“增加訴訟請求”。這樣寫表意明確、具體、周詳。通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要求什么、確認什么、變更什么,都應寫的準確,不使人產生歧義。(2)增加訴訟請求,是對原訴狀的補充。如果原訴訟請求不全面,則應表明原訴狀是怎么要求的,現在補充哪些內容,如果原訴狀有遺漏,則應將被遺漏的要求具體寫明。(3)事實和證據。應圍繞新補充的訴訟請求來寫,注意不要與原訴狀重復。應針對增加的請求寫事實。記敘事實時,也應將糾紛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實之后,用括號注明有關證據。尾部寫明所遞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注明時間和附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書在開庭時交給法官可以嗎
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書,在開庭時交給法官是可以的。
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提出來。申請書都可以提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反訴狀中想要增加新的訴訟請求,該怎么寫申請書呢?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
1、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對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規定和表述不統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因一般認為舉證期限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因此,當事人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申請。
2、二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二審中不能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否則該主張將未經一審審理而直接二審審理后進行判決,違反了審級管理,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同理,二審階段不得變更訴訟請求。
3、訴訟請求的變更所涉及的新的訴訟請求應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專屬管轄,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否則將不符合起訴條件。
拓展資料
一、依據的法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解讀: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1、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2、增加訴訟請求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3、變更訴訟請求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支持的情況:
1、所謂增加訴訟請求,是指以原訴訟請求為基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或者提高訴訟請求的量。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請求子女由自己撫養,后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即為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又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將撫養費的數額從500元增加到800元為增加訴訟請求的量。
2、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而變更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只要不違反“一案一由”的原則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法院都會支持。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如果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一致時,法院會進行釋明,當事人要及時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整,以免被法院駁回。
三、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
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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