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以什么為宗旨(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什么為宗旨?)
當前我們必須堅持國家安全觀以什么為宗旨?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
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
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擴展資料: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必須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對內求發展、求變革、求穩定、建設平安中國,對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贏、建設和諧世界;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
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實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條件,富國才能強兵,強兵才能衛國;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打造命運共同體,推動各方朝著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標相向而行。
參考資料:人民網-“習近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什么為根本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
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第四章第二節規定了“國家安全戰略”。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國家安全戰略是黨和國家在一個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方針政策和目標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頂層設計,是管全局的,建議把制定國家安全戰略的規定移至總則作出規定。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以什么為宗旨
人民安全。
根據草案二審稿,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必須堅持國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加強國家安全能力建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國家安全觀以什么安全為宗旨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
國家安全觀是對客觀的國家安全狀態的反映。
國家安全觀所反映的客觀對象,既包括國家安全的一般客體,如普遍化的國家、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環境、國家安全體制、國家安全活動等,也包括特定歷史條件和地域環境中的國家安全的具體客體,如具體化的國家(如當代的美國、中國、俄羅斯等)、具體化的國家安全狀態(如當代中國的國家安全)、具體化的國家安全體制(如當前美國的國家安全體制)等;既包括對國家安全對象的綜合性反映,例如從整體上認知國家安全狀態,也包括對國家安全對象某些或某個方面的部分性反映,例如對國家文化安全的認識。由于國家安全對象或客體的多樣性、層次性、復雜性、綜合性等,不同的國家安全觀因而具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層次、不同的內容。
資料擴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6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
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什么為宗旨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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