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民法典(民法典的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將“誕生”。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來了,會影響每個人的生活。在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看來,民法典“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基本遵循”。稱之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實至名歸。
談起民法典,它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學者表達過這樣的觀點,像《漢謨拉比法典》《狄奧多西法典》之類的古代法典,盡管名稱中帶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實質上是關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權威學說的系統匯編。法典,是指18世紀以來對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對某一法律學科進行系統編制而形成的有國家強制力的書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納入的規則,在組合和搭配上具有邏輯性、體系性。可見,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視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國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這要從“編纂”二字上找答案。編纂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設計和創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編纂民法典是在已經支起來的房屋骨架上蓋房屋。”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編”就是要將現有的物權、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進行系統整理、統合。對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進行科學化、體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確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權編就是重新起草、編寫的。這樣看來,我國民法典具備“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民法典立法參與專家龍衛球認為,“我國民法典從體系到制度再到每個具體條文,千錘百煉,邏輯嚴密,規范清晰。從法律形式上說,立法表達形式至臻成熟,達到了科學系統化的較高水平,顯示出極高的成熟度和穩定性。”
為何分七編
我國此次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編,采取了總則加分編的結構,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為什么如此編排?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介紹:“我國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國潘德克頓式的做法,編纂體例分成總則和分則,總則規定的是一般性規定,分則規定的是各個民事法律關系當中的具體規定。德國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組成,這種做法就叫五編制的民法典,我們原則上也是用這樣一個方法,但比德國民法典多出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民法典分編包含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達成了廣泛共識。在討論中,有專家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是否納入民法典各分編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對于涉及特定群體、領域的內容,原則上由民事特別法規定;對于民法典各分編的規定難以涵蓋和替代的內容,不宜納入;對于那些還處于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
有了科學的原則標準,哪些內容能入編就可以嚴格研究論證了。人格權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范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而設立知識產權編目前條件還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于是,民法典最終采取七編制,這也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體現。
在楊立新看來,“我國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國民法典多出兩編,采用七編制,是因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在這兩個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可以人格權單獨規定一編,侵權責任單獨規定一編。這也剛好是我們的中國特色。”
貢獻民事立法的中國智慧
民法典以“民”為名,自然要立足中國、面向中國,解決中國人民自己的問題,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而這七編制的中國特色,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義。
這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民法典中都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全面保護人格權的需要,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除編纂體例的創新外,民法典的許多具體規定也彰顯了中國智慧。比如,強化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編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貫徹了生態文明理念和綠色原則。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鳴起介紹,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廣大專家學者、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建言獻策。參與面之廣,舉辦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論壇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議內容之豐富,為我國立法史上所罕見。在民法典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通過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論證會,在互聯網上公開征詢意見等多種方式,多次聽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反復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為中國智慧的集中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對中國法治的未來充滿希望,“我們現在正處在工業文明向信息文明轉型的重要時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術的背景下去解決的,讓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們應借助民法典的編纂,讓中華民族再次回到人類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民法典婚姻法有什么新規
民法典關于婚姻法的新規定如下:
1、婚前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明確夫妻一方沒有簽字或沒有追認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認為子女不是親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于1⑨86年4月頒布,被學者稱為“準法.典”,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鑒于當時國情和緊迫形勢出.臺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統的調整我.國.民事關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但即使這樣,這部法.律也有著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意義! 所以《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總則,但從1⑨86年開始,《民法通則》在我.國起著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單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門法中有關的民事法.律規定一起調整著二十多年來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最終由于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采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2015年3月,張.德.江表示,將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2016年6.月13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次委.員長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議案
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向會.議做說明時說,編纂民法.典已列入調整后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民法.典編纂工作擬按“兩步走”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爭取于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截至2016年9月,中.國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并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復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系。此外,中.國的民法.典編纂,要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反映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
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終于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我.國將正式全面開啟民法.典時代。
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2019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公布。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開幕,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2017年制定的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000條規定是什么內容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民法典體系結構是什么
1.民法典體系包含了總則篇、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2.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源于現實生活之中。現有民法典的體系結構基本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國民法典的“人——物”對應結構;二是德國民法典的“總——分”對應結構,這兩種結構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手段的思想,以此設計的民法典實行三編制:第一編人法,第二編權利法,第三編侵權行為法。這一結構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國民法典結構具有一定的原創性。
民法典的制定過程,實際上是一國的民事法律體系化的過程。在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中,并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現實中的實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組合在一起的外殼。要將這些雜亂存在的實在法組合在一起,就得為其提供一個體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這個體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諧共存,這就是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有了以一定結構構成的體系,各種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個歸屬。因此,體系結構的設計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礎。
民法典的內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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