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代理詞(勞動仲裁代理詞 被申請人)
勞動仲裁代理詞怎么寫
勞動仲裁 代理 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書寫格式又比較規范,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仲裁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 一審 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 訴訟 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 證據 ,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5、如系 二審 ,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 3、代理詞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4、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 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 辯護人 ,接受 自訴案件 自訴人、 公訴 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 申訴 ;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勞動仲裁代理詞是在什么時候說的?仲裁庭的開庭程序是什么樣的?
1、勞動仲裁代理詞是當庭提交的,具體可以選擇在辯論結束后,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都可以;
2、勞動仲裁的開庭程序如下:
(1)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引導申請人、被申請人就座;
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宣布仲裁庭紀律
報告(首席)仲裁員準備就緒,請求開庭;
(2)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
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首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
(3)庭審辯論階段:
(首席)仲裁員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
(4)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并制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如果當事人均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限期結案,下達勞動仲裁裁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勞動仲裁代理詞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仲裁員”。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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