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拘留(什么是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后果
刑事拘留的意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達到立案標準的需要在37天內批捕并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拘留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事實后果所會議室的事項并不相同,司法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后,是需要基于實際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刑事拘留的后果有哪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包括:1、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法院定罪處罰,則會留下案底,還會對子女或者未來的政審有影響。2、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法院判決無罪,則該刑事拘留不能成為案底,對未來或者子女的政審也不會產生影響。《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什么是刑拘
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需要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簡稱“刑拘”。刑拘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 指的是相關執法部門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臨時抓捕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又稱之為刑事拘留。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部門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如果有以下情況的,全都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謀做違法的事情但還沒行動、正在干違法的事情或者在干完違法的事后被公安人員發現的; (二)被被害人指認或者犯罪過程中有目擊 證人 ,被目擊證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案發后被公安人員找到犯罪 證據 的; (四)作案后想自殺、想逃跑或者已經逃跑了的; (五)毀滅或者偽造相關作案證據或者和他人合起伙來騙人的; (六)不說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信息的; (七)有到處各地多次作案、合伙他人一起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程序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辦案人員拘留他人時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拘留的原因,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并且簽發《拘留證》后,才可以進行拘留 。 二、公安辦案人員拘留嫌疑人時必須,必須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拘留證》,向嫌疑人出事《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要讓嫌疑人在拘留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蓋章。嫌疑人要是不簽名或蓋章的,一定要注明。在特殊情況下,辦案人員能依法使用武器。如果公安人員在拘留時沒有《拘留證》或者沒有出示《拘留證》,或者拘留再補辦,都是違法行為。 希望大家都做個合法好公民,不違法不犯法。

什么叫刑事拘留
1、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2、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可以先行拘留。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可以先行拘留。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可以先行拘留。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先行拘留。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
3、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刑事拘留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里。《刑事訴訟法》里一共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被拘留的人一般會羈押在看守所。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調查過程中遇到法律緊急情況時,對現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為現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現有犯罪分子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犯罪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第二,有法律緊急情況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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