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點)
民法典重點內容
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余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
(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
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
(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
第四,關于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
第五,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后,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合伙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
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并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第二,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并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的保護。
(五)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與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明確規定樹立優良家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二,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規范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五,規定離婚冷靜期。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第六,完善收養制度。明確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刪除了現行收養法關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要求。
(六)繼承編。繼承編共4章、45條,與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打印、錄音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并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還增加規定了遺囑信托。
第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第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社會組織作為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事業發展。
第四,完善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此類財產收歸國有后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權益。
第三,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著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第五,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為鼓勵助人為樂,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擴展資料: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背景下進行的,當時領導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彭真、習仲勛同志經過深入研究后,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繼出臺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啟動,又先后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關于民法典的幾個主要問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重點條文解讀
? ? ?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及散見的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答復等統一歸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并非簡單的匯編,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說是一個立法過程。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更好實施,在實務過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與《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 ? ? ?縱觀該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亮點多多,但也不乏遺憾之處,筆者就部分重點條文進行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 ? ? ? ?一、彩禮返還情形應當更具有可操作性
? ? ? ? 《解釋一》對彩禮返還的規定未作改變,第五條仍是規定“(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下應當返還彩禮,“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 ? ?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實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情況,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很短,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以往對于上述糾紛,因為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之規定,法院一般是酌情處理。正因為缺乏法律規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決結果五花八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釋一》未對該實務熱點進行進一步的“解釋”,稍顯遺憾,但相信會通過以后的立法解決。
? ? ? ? 二、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審終審
? ? ? ?《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 ? ? ?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 ? ? ?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 ? ? ?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雙方對于婚姻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 ?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規定被刪除。
? ? ? ? ? 三、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區分婚前婚后
? ? ? ?《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 ? ?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 ? ? ? 對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問題:如果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呢?筆者認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確認份額“對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剩余款項,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基于該不動產屬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參與支付剩余款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不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出資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精神,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特別約定,所購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 ? ? ? ?四、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行為完成前可撤銷
? ? ? 《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 ? ? ?該條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調整,因為不動產的贈與以變更登記后才視為贈與行為的完成,也就是說,在贈與行為完成之前,贈與行為可撤銷。
? ? ? ? 五、明確撫養費范疇
? ? ? 《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條“(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 ? 六、探望權可以單獨起訴
? ? ? ? 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實踐中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 ? ?七、涉軍共同財產分割“公式化”
? ? ? ?實務中,離婚訴訟中,軍人名下的復原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共同財產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釋一》施行之前,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種。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 ? ?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之規定,明確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計算即可,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 ? ? ? 綜上,綜合來說《解釋一》還是亮點頗多,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使用說明書之功效,但也稍有遺憾,一些筆者認為應該修改的內容在本次并未進行修改,例如《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退還彩禮的規定,司法實務中許多法院已經不再機械適用該條,因此本條顯然已無法適應現行的司法實踐,應當進行修訂。當然,立法也是隨著社會發張逐步發展的,相信隨著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問題都會一一解決。
民法典主要內容概括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
旨在對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相對于之前的法律規定有實質修改的條文以及創新性條文進行專業實用的闡釋,從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對重點條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如何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進行深度和有針對性的解讀,以幫助讀者快速、精準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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