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區別)
發包方是指什么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
在我國,發包方的主要職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企業是否承包以及采取發包方式;
2、根據企業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來決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發包對象,并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
3、直接或組織專門的機構考評和選拔承包經營者。
4、簽訂承包合同,簽發經營證書,并直接或授權某些專門機構對承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效果進行評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什么是發包方
發包是指 建設工程合同 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發包方就是實施發包行為的人。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 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建筑建設中的工程發包方是什么意思?
1.工程發包方是什么意思 發包是指 建設工程合同 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2、什么是發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 建筑法 》)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一、關于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筑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于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于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并、分立的單位,包括兼并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3、《 民法典 》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九十一條6868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 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么具體規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 招標 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發包方對于建設的進程推進有著重要作用,一方面發包方的確定有利于建設中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由于有了發包方,建筑的質量就有了保證,因為建筑建設的承包人由發包方來負責。
發包方是指什么 ?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后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我想問問發包方的類型有哪些
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
發包方的類型:
(1)單純由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發包方;
(2)由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發包方;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為發包方。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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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區別
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
1、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2、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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