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刑事庭審流程詳細)
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的流程:
1、庭審準備階段。
需要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2、法庭調查階段。
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辯護人發問、退庭候審;
3、舉證、質證階段;
4、法庭辯論;
5、被告人最后陳述。
包括:被告人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
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如下:一、人民法院對提起 公訴 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決定開庭審判。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2、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 公訴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對回避、出庭 證人 名單、非法 證據 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傳喚 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4、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5、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 不公開審理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6、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二、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2、被害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4、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5、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6、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7、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8、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9、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10、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11、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1、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2、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3、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4、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5、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6、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7、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8、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四、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 警告 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1、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3、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 判決書 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5、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 延期審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6、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并因此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7、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 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8、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 審理期限 。9、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10、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 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11、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五、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 刑訴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1、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 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3、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 訴訟 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 起訴書 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 公訴 意見;辯護 律師 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評議、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 刑事訴訟 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 行政處罰 ;何時被 羈押 ;何時被 取保候審 ;何時收到檢察院 起訴書 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 律師 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 訴訟 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刑事案件庭審程序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標準如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 公訴人 、當事人、 辯護人 、 代理 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 證據 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 訴訟 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開庭的流程:1、庭審準備階段。需要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2、法庭調查階段。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辯護人發問、退庭候審;3、舉證、質證階段;4、法庭辯論;5、被告人最后陳述。包括:被告人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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