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服役(新民法典兵役)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不得申請結婚,為什么要設立這項要求?
經中央軍委批準,中央軍委辦公廳近日印發新修訂的《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規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突出問題導向,規范和加強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
新修訂的《規定》共5章26條,修訂內容主要是調整軍隊人員初婚年齡,取消士官在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的年齡限制,明確“軍隊人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得申請結婚,軍隊院校生長學員本科、專科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申請結婚”;對軍隊人員與結婚對象禁止結婚的情形作出明確;區分現役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等,規范不同類型軍隊人員申請結婚和離婚的辦理方法、審批權限等。
軍婚和普通人結婚是有些許差異的,而且軍婚還受到刑法保護,這是因為軍人的職業具有特殊性。而且國家還制定了許多軍婚法規來保護軍婚。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于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根據《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逃兵役會受到什么處罰?
逃兵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根據《兵役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拓展資料:哪些人可以免服兵役
免服兵役的人在《兵役法》第三條里有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服役期間可不可以離婚
可以。現役軍人是可以離婚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但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對法院強制執行帶病回鄉老兵的醫保金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于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以上就是民法典對法院強制執行帶病回鄉老兵的醫保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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