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80(民法典804)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如下:
一、立遺囑人須有立遺囑能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拓展資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民法典182條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緊急避險的具體責任承擔,具體分為三類:1.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2.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給予適當補償。3.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八十歲老人簽的合同能不能生效?
八十歲老人簽的合同如果有證據證明該老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這個合同是無效的,可以撤銷的。并且如果該合同涉嫌欺詐、顯失公平,可以申請法院解除合同。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就是有效的。如果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
如果80歲的老人簽訂的合同符合無效合同構成要件,比如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資格提出該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并未規定八十歲老人不能簽訂合同,但是這八十歲老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其簽訂的合同才是有效的。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它包括以下情形: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⑤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⑥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是什么東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
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采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關于民法典內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草案的關于人格權的基本內容變化
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中,在具體內容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規定了一般人格權,規定了人格尊嚴。這個基本的權利被許多人包括許多媒體都忽略了。對一個人,首先要把他當人來對待,給他以人的尊嚴。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中,用最重要的地位規定了人格尊嚴,確認這個一般人格權。它是統領各種具體人格權的一種基本權利。沒有它,其他的權利都沒有實際意義。比如說,一個人享有名譽權,但是并不把你當人看待,那名譽權還有用嗎?規定人格尊嚴的第二個作用,就是補充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在涉及到具體人格權的問題,立法作了具體規定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等都有自己保護的范圍,可是,也有它們都管不著的地方,這時候,就要有人格尊嚴來管。比方說政府里有一個“不管部”,誰都不管的事務就要由不管部來管。其實,人格尊嚴(就是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立法中的“不管部”。曾有人起訴一個“人狗同餐”的案件,在一個飯店,狗的主人在這個人的對面為狗點菜,讓狗與人同桌用餐。這個人覺得自己的人格受了侮辱。這不是名譽權的問題,也不是隱私權等其他具體權利的問題,但又確實涉及到了人格利益,人格尊嚴要保護的正是這樣的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權這個權利太重要了,沒有這項權利又何談其他權利?對于法人呢?法人也有人格尊嚴,不能隨便侮辱它的人格。
信用權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這里講的信用權與平常講的信用不完全一樣,民法上的信用權,保護的是對于這個人的經濟能力的客觀評價。這個權利與企業的關系尤為密切。比方說,某企業經濟實力很強,重合同,守信用,大家一致公認,評價很高,其他企業都愿意與其做生意。法律保護的就是這個對他的經濟能力的評價。如果有人捏造事實進行誹謗,說這個企業不守信用,它的成功都是虛假的,是泡沫。這個人就侵害了這個企業的信用權。信用權對一個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信用權,正是從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合法信用的角度出發的,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部分,侵權責任法單獨成編的意義
整個大陸法系中,沒有幾乎國家把侵權法在民法典中單獨列為一編,基本上都把侵權法放在債法里,把它看成債的一種形式。我國在制訂民法通則的時候,就把它作為民事責任來考慮。在制訂民法典草案的時候,更多的借鑒了英美法的做法,將侵權法作為單獨的一編,讓它成為民法典中的獨立的一個部分,給了它發展的極大空間,便于它在保護人的權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極為重要的一個決策。
還有一個值得重視的做法,就是民法典草案把侵權責任法放在第八編的位置上,這也反映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從民法典草案的分則上看,第二編、三編分規定物權法和合同法,這是財產法;接下來的第四編以后規定了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這些都是人法。在財產法和人法之后,最后規定了侵權法,說明前面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后,都可以到侵權法這里來尋求保障,因此侵權法就是權利保障法。因此,侵權法所在的第八編,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位置,充分地說明了侵權法的地位。
侵權法當中具體內容也有很多變化。特殊侵權行為里增加了很多內容,比如第八章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中就規定,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人造成的損害,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去年我國發生過東北虎下山把人咬死的事件,按現在的規定,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高度危險作業、核設施、危險物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在侵權法中都有很詳細的規定。
這次侵權法還對共同危險行為和拋擲物致人損害做出了詳細的區分和規定。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都經常碰到,在處理上的規則比較復雜,也是人們比較關心的問題。例如,關于拋擲物致人損害,比較典型的是去年重慶發生的一起案子。從居民樓扔出的一個煙灰缸把正好經過樓下的一個人砸傷了,但又查不出是誰扔的。依據草案中侵權法的規定,居民樓里的所有住戶應共同分擔賠償責任,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扔煙灰缸。當時重慶法院也是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很多人不服,不愿意執行,覺得不公平,因為肯定只有一個人扔下了這個煙灰缸,憑什么要這么多人都要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的受害人。
共同危險行為跟這個案件相似,但不一樣。最典型的是上海的一個案件。三個小孩在15層樓上每人拿一個瓶子同時往下扔,其中一個瓶子打到了樓下的小孩。究竟是誰的瓶子打的,查不清楚。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我們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按照法理處理。侵權法編對這種情況做出了明文規定,要由三個小孩的家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只證明不是自己的行為所致不行,必須證明是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的,才可以免責。這也說明,民法典草案的侵權法可操作性更強了,對人的權利的保護也有了很大進步。
第三部分,時效制度和期間的變化
楊立新: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當時的目的是希望督促民事主體盡早行使自己的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法律就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了。可是這樣的結果卻帶來很多問題。比如企業借了銀行的錢,拖過兩年,銀行沒有主張權利,國家就不再強制保護了,使銀行的錢無法依法收回。當然,如果過了兩年,你以誠信的態度履行債務,是應當的,還給人家了也不能再取回了。可是訴訟時效期間太短,就給債務人賴賬提供了便利。民法典草案將訴訟時效增長至三年,就加強了對債權人保護。對發展經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是有利的。
草案在規定訴訟時效的同時,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對動產的取得時效是兩年,不動產是五年。比如我撿到一樣東西,盡管我登了啟事、發了聲明,但沒人認領,動產過了兩年,我就取得了它的所有權。規定取得時效,是為了盡快確定權利,避免財產長期處于權利不確定的狀態。過去只有消滅時效,沒有規定取得時效,這就有問題了。我的財產脫離占有,超過了訴訟時效其間,無法再主張法院保護,但是,沒有取得時效制度,其他占有這個財產的人也無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那在這個財產上就沒有所有權了。現在的取得時效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第四部分,關于物權法的基本內容
鼓勵創造財富,是物權法最基本的精神。民法典的物權法鼓勵財富進取心,鼓勵人們創造財富。這樣的精神通過什么來實現呢?一個是確定財產的歸屬,也就是物權法的所有權問題。法律明確,你創造的財富是你的,他創造的財富是他的,所有權界限極為清楚。再一個就是鼓勵財產的利用,鼓勵人們利用自己的財產創造更多的價值和財富,這就是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你的財產去賺更多的錢,創造的新的財富還是你的,這就是對財產的積極經營的思想,不像過去的土財主,只講歸屬,不講利用。物權法既要講歸屬又要講利用,整個社會才能不斷發展起來。過去我們常說“大河有水小河滿”。其實反過來說更對,那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滿”,每個“小河”都有錢了,這個社會就富了,國家就富了。物權法的基本的理念,就是鼓勵每個人利用現有財產去創造新的價值,讓每一個人都富起來。
擔保物權原來在擔保法里,現在把物權擔保歸到物權法里。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歸入其中,同時還增加了讓與擔保,也就是按揭。這些與老百姓的生活、企業的經營關系密切。拿按揭做例子,老百姓可以通過按揭很快住上房子,企業可以通過按揭很快把房子賣出,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速度。
還有典權,這是我國古老的制度,我們在50年代曾經存在過,但是在80年代的時候,基本上就都消滅了。因為典權主要針對不動產的利用,長期以來,我國的老百姓沒有不動產,典權有什么用呢?現在,起碼都有了自己的房子。如果一個時期住不著,就可以典給別人住,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所以民法典草案還是規定了典權,這就給老百姓利用自己的財產創造財富又增加了一個選擇的機會。物權法的確立對整個社會的財富創造、分配、利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一般的老百姓有用,對企業家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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