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高級法院審理(高院一審很少)
本文關于民事訴訟法第18、19、20條,關于級別管轄的一些事。
1、基層法院,永遠是最多的一審案子,扎堆,法官很忙。絕大多數的案子的一審,就是區法院、縣法院審理(注意,人民法庭也是縣區法院,相當于區別了一個地方)。
2、中級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審、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一審、最高法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的一審,這3種情況,實踐中都不常見,前兩種的兩個重大的定性不好定。像是標的額9000萬的,基層法院都可以審理。
3、高級法院,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極少,那種案子極大多數人關注不到。
因此,近似等于,一審在區縣法院,二審在中級法院。

什么樣的案件要到高院審判?
高級法院很少審理案件,但以下案件由高院審理:
1 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當事人或檢察院不服判決、向高院提起上訴或抗訴的;
2 重大、疑難案件,當事人或檢察院直接向高院起訴的;
3 最高法院依照法律,指定高級法院審理的,或者當事人申訴并立案的。
民事糾紛高級法院會審理嗎
需要看情況是否達到是否為重大影響的情況。民事訴訟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轄區內的重大影響案件。《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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