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缺席審判是什么意思)
缺席判決后怎么處理
1、缺席判決后,被告人應該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如果對方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案件的缺席判決是指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法官會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證據依法審判。
3、所以缺席審判會損害自己的權益。
缺席判決后,被告人應該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如果對方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需要承擔什么
法律分析: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被告人經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卻拒不到庭的,或者是法庭中途未經許可便退庭的,法院可以做缺席審判。缺席審判很不利與被告維護其合法的權益,相當于放棄了應有的訴訟權利,比如時效抗辯權、質證權等,需要有被告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開庭一方缺席怎么判?
法庭缺席判決的處理是對于一方無故不到庭或者是中途離開不能中止審理的是可以按缺席來進行判決的,法院在給出了判決結果之后就會及時的送到判決書給缺席的一方,如果當事人不服的,同樣可以提起上訴的。
法庭缺席判決怎么處理?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于缺席判決,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綜合上面所說的,缺席審判就是一方不到庭而給出的判決,對于這個判決的結果也是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只要在判決書送到之后的十五日之內沒有提起上訴,那么作為當事人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拒絕對于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2022年民訴法缺席判決在第幾條?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這三條規定構成了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中缺席判決有以下特征:
1、缺席審判的條件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達這一擬制送達傳票的情況。
2、原告缺席與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訴處理。而對于被告缺席則是可以缺席判決。
3、缺席判決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
4、缺席判決同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缺席審判的三種情形
刑事缺席審判三種適用情形:依據刑事訴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可以缺席判決的三種情形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缺席判決是什么意思?
一、缺席判決的基本含義
1、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2、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4、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5、缺席判決有以下法律規定:
(1)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民訴意見》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缺席判決書范文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初字第號
原告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被告糾紛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適用某某程序,于某年某月某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
依照某法律法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年月日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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