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章建筑(什么是違章建筑怎么界定,有沒有補嘗)
什么是違建?違建的標準是什么?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什么是違章建筑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從違章程度的不同來看,違章建筑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一種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后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筑,往往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后果。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例如:在住宅樓間公共場地搭建自己的倉庫。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規定建設40層,但是開發商卻擅自決定將其建設成45層。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醫院申請建設一幢7層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卻是7層高的員工家屬樓。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業公司說為了修繕房屋給工人搭建了一個房子,但事后卻將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封鎖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什么是違建?
違建即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什么叫違章建筑
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筑并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不可以要求該廠補償。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擴展資料:
違建事件
2012年8月,湖北黃岡蘄春縣有人致電本報,有開發商在村里占用農田大搞違法建設,沒有資質的開發商竟然在村里建起了29棟別墅對外出售。記者前往蘄春調查得知,這個鄂東小縣城,目前城區房價每平方米已達3000元以上。
伴隨著高房價的是,當地出現一些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現象。目前,該縣就此展開集中專項整治,當地公檢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8人,轉捕5人,判刑1人,雷霆行動,在蘄春當地引起不小的震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什么屬于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如何認定:
在拆遷征收領域,被拆遷征收人之違法建筑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情形。對于該等違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混為一談。為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有必要將違章建筑作狹義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筑,系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筑。
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
(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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