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數額標準)
請問有價證券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有價證券詐騙罪 的量刑標準是詐騙的有價證券的金額多少。法律規定,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價證券詐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并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范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
二是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托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
三是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工具。發行有價證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價證券為手段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結算效率,加速貨幣流通、這是有價證券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征。與本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券。公債券由國家發行,由國庫(國家財政)作為還款保證,它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為解決急需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其以面值發行,過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轉讓,到期則由國家還本付息;后者即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如保值公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等,但不包括非國家發行的本票、匯票、支票、存單、委托付款憑證、股票、公司或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不僅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容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拓印等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采用涂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后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論是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還是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使用了兩者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數罪并罰。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于兌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偽造、變造的,也可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不論是自己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只要屬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構成本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達到了數額較大,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即使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行為所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而不是國家證券面值的數額較大。兩者可以相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證券面值相同的財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與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財物。此外,數額較大,并不是指實際所得,實際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本罪且為既遂無疑。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未實際詐騙到數額巨大的財物,只要能查明行為人完全有可能獲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但這時應為未遂。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價證券詐騙罪怎么認定
有價證券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一)有價證券詐騙罪客體特征 有價證券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國庫券及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作為籌集社會資金、調節政府財政收支、調控金融市場利率和貨幣流通量的重要工具,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一種經濟調節杠桿,也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政策工具,例如,國庫券既對彌補國家財政赤字,保證國家建設資金的需要有巨大作用,又可以作為債券市場的重要債券形式在指定機構進行買賣。因此,有價證券詐騙犯罪,通過對國家有價證券信用的破壞,擾亂了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從而破壞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其次,有價證券具有很強的變現能力和一定的資本性質,它代表著一種經濟權利,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就意味著使用人能夠以非法的形式取得物質利益,而這種物質利益是公有的或是他人所有的,因此,有價證券詐騙罪也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 二)有價證券詐騙罪客觀特征 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或數額較大的行為。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有價證券的形式、圖案、顏色、面額、特征等,通過印刷、復印、繪制等方法非法制造有價證券的行為;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有價證券的基礎上,采取剪接、挖補、。涂改等方法,致使真實的有價證券的主要內容發生改變的行為。使用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販賣、貼現等獲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是: 1.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作為行騙的工具。也就是使用行為的對象必須是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不論詐騙的是金錢、財物還是其他有價證券,只要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為工具,均可以構成本罪。如不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為工具,則不能構成犯罪。這里還應當注意,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作為工具,必須是實實在在的實際持有,如果行為人假冒國家名義創造“有價證券”,或虛構其持有國家有價證券,而騙得他人財物,只可構成一般詐騙。 2.使用行為必須是以國家有價證券記載價值為基礎的交易行為或經濟行為。這里的“使用”實質是隱瞞了券面的真實價值,并以虛假的券面價值為基礎進行交易,以券換金錢、以券換物、以券換券或以券換取財產利益;同時還可以是以虛假的券面價值為基礎的其他經濟行為,如以券面價值為基礎進行的抵債、擔保、 抵押 等。 (三)有價證券詐騙罪主體特征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單位不是本罪的主體。 (四)有價證券詐騙罪主觀特征 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一定明知所使用的對象是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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