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為(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危害行為的分類
危害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就是積極的去行動,即所謂的“明知不能為而為之”,例如搶劫。不作為,是指有義務實施某行為而沒有實施該行為,即所謂的“明知當為而不為”,例如消防隊員在救火過程中臨陣退縮。不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有義務、有能力履行該義務、產生了危害。特定專業職責人員因為不作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要視情況而定。典型的不作為犯罪,例如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題目中的科學家預測地震判斷有誤,在我國是不構成犯罪的。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指行為人在其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實施的對社會有危害,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是行為人主觀意識和意志的客觀表現,是一切犯罪的必備要件,在整個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
拓展資料:危害行為的基本特征有三個,分別是危害行為在客觀上是人的身體動靜、在主觀上是基于行為人的意志或意識支配下的身體動靜和在法律上是對社會有害的身體動靜。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什么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屬于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危害行為一般是指由行為人的意志和意識能支配危害社會的身體舉止。和行為一樣,危害行為屬于表現于外,是會影響客觀世界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是人的意識和人的意志。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什么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按照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理論,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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