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第六條 國家按照產業政策,引導外商投資方向,鼓勵舉辦采用先進技術、設備,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七條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繼續執行。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本法施行后,需要變更前三款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的,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九條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條 稅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營組織,在本細則中,除特別指明外,統稱為企業。
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第四條 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所說的營業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種受外國企業委托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營組織或者個人:
(一)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并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
(二)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
(三)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第五條 稅法第三條所說的總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第六條 稅法第三條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
(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第七條 不組成企業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分別計算繳納所得稅,也可以由該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依照稅法統一計算繳納所得稅。第八條 稅法第四條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國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以本企業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作、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九條 稅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三款(四)項和本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說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十條 稅法第四條所說的應納稅的所得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業:
1.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4.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5.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6.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
(二)商業:
1.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4.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三)服務業:
1.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四)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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