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勞動法第82條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內容及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具體解讀如下:
1、僅限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才能引用82條維護自己的權利。
2、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3、兩倍工資的計算范圍由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到第十二個月。
4、未簽合同超過一年,自動視為達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入職一個月之后的11個月支付雙倍工資。
6、用人單位不因補訂勞動合同而免除雙倍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82條是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為: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下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點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每月支付兩倍工資;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點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為一年的前一天,最長不超過11個月;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點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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